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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黑飞”,宣威已有人被处罚!

近年来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普及与应用

未经资质认证、未获飞行批准、未完成实名登记

未按规定高度飞行等“黑飞”行为愈发突出

各类安全隐患风险大幅增加

为守护空中安全与公共利益

各地相关部门加大了

对无人机“黑飞”等违法行为的打处力度

近期

宣威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查处

一起无人机“黑飞”案件

近日,违法行为人袁某、赵某某在宣威市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操控无人机进行飞行。经查,两人均属于宣威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飞行过程中未按规定高度飞行,飞行高度达1280米、1500米,已严重超出安全范围。

该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目前,袁某、赵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普法小知识

什么是无人机“黑飞”?

无人机“黑飞”,是指未取得相应飞行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在管制空域飞行,或未完成实名登记即擅自升空等一系列违规飞行行为。

“黑飞”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在管制空域内未批准起飞;

•在适飞区域内超过限飞高度飞行;

•使用未实名登记的无人机作业、无证飞行的行为。

“黑飞”存在的三大风险:

(1)影响航空安全无人机闯入民航航线,可能干扰飞机正常起降,造成严重后果。

(2)信息安全隐患非法航拍可能泄露国防、交通枢纽等敏感信息。

(3)人员与财产损失无人机失控坠落,容易造成砸伤人员、砸坏财物等事故。

法律链接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实名登记义务: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管制空域范围:原则上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周边、涉密单位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等8类区域均为管制空域,禁止未经批准飞行(第十九条)。

违规飞行处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特殊主体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否则其相关飞行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八条)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宣小警提醒

广大无人机爱好者

使用无人机前务必完成实名登记

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查询适飞空域

严格遵守飞行报备、高度限制、禁飞区管理等规定

共同维护空域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