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0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云0103民初15257号,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张某诉称,2024年12月7日,被告聂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聂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93035.05元,要求被告聂某、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部分诉请无证据证明,且公司已为车辆购买商业险,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支公司辩称,已垫付医疗费48000元,部分诉请无依据,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被告聂某辩称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过错。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112.07元,扣减保险公司垫付的48000元后,剩余122112.07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22112.0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0.7元,由原告负担1528.7元,保险公司负担2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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