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瑞丰达”)信息报送不实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信息报送与实际情况不符违法事实明确
公告显示,上海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浙江瑞丰达违反私募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截至调查日,浙江瑞丰达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二是报送的关联方信息与实际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违反多项法规构成信息报送违规
上海证监局指出,浙江瑞丰达未如实报送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限期缴纳罚款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上海证监局要求,浙江瑞丰达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1MA28CGLN95,住所位于浙江省湖州市。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