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全面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全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在播州区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中心城区五个街道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内,室内区域、居民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医院、学校、饮用水源地、国家机关办公地等场所及周边区域。
(三)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国控点(遵义市播州区中等职业学校)、省控点(象山公园广播电视转发中心)一公里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以上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区域界定范围为:东抵和平大道,南抵播南街道与三合镇交界,西抵象山山脉(南端延伸至北控水务后山,北端延伸至与红花岗区交界处),北抵红花岗区交界处。
三、限制燃放区域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6日(除夕)至2026年2月19日(正月初三)期间,全天可以燃放。
(二)2026年2月20日(正月初四)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期间,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
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规范燃放
应当选择符合燃放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在空旷地段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根据燃放说明进行安全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法律责任
(一)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积极举报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的宣传和管控工作。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响应号召,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对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