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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卷入股东资格确权纠纷 原告诉求分割2028万股股份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申通快递,证券代码:002468)于2026年1月2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玉环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自然人奚春阳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小英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并分割陈小英名下部分公司股份。

公告显示,本次诉讼源于奚春阳与陈小英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原告奚春阳在诉讼中主张,登记在第三人陈小英名下的40,568,472股申通快递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5%)系双方离婚时约定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应享有其中50%的权益,即20,284,236股(对应注册资本20,284,236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基于此,奚春阳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确认上述20,284,236股股份归其所有;二是判令公司及陈小英就该部分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三是要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和陈小英共同承担。

申通快递在公告中强调,奚春阳与陈小英已于2012年解除婚姻关系,本次诉讼属于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引发的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公司认为,本次涉诉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3%,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内部治理和规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造成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陈小英名下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发生权益变动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表示,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应诉,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投资者,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项目

具体内容

案件受理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26)浙1083民初243号

原告

奚春阳

第一被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第三人)

陈小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涉诉股份总数

40,568,472股(占公司总股本2.65%)

原告诉求分割数量

20,284,236股(占公司总股本1.33%)

诉讼阶段

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