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不悔罪”,本质是对生命的二次漠视。 法律不是情绪宣泄的出口,更不是个人意志的成全工具。是否判处死刑,只能由事实、证据和法律决定,而不是一句“我求死”。 真正需要被回应的,是被害者的正义与社会的安全感,而不是施暴者的态度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