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近日发布监管警示决定,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之星钻石”)因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公告,欧陆之星钻石作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绅通灵”)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5月及2025年3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其名义股东,代EurostarDiamondsInternationalS.A持有欧陆之星钻石41.66%股份的代持事项。
上交所指出,欧陆之星钻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