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部门能否以质疑为由剥夺企业的税收优惠呢?解答:税务稽查部门不能仅以质疑为由剥夺企业税收优惠,必须依据充分证据、法定程序,且有明确政策依据才能调整或取消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一、 核心原则与政策依据(一)“优惠法定”与“撤销法定”原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解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税、免税)的权利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同样,取消或追缴已享受的优惠(即“剥夺”优惠)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税务稽查部门不能自行创设剥夺优惠的理由和标准。(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原则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均强调税务处理决定必须建立在确凿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解读: 税务稽查部门若认定企业不应享受某项优惠,必须通过稽查程序获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企业实际不符合享受该优惠的法定条件(例如:不符合行业标准、未达到研发费用比例、不符合特定区域要求、提供虚假材料等)。单纯的“质疑”或“怀疑”不能替代确凿的证据。(三)“信赖保护”原则(隐含)虽然《税收征管法》未明文使用“信赖保护”一词,但行政法基本原则(如《行政许可法》体现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享受优惠,企业据此安排生产经营,若无法定事由和充分证据,不应随意撤销。解读: 如果企业是依法申请并获批准享受优惠,且其申请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税务机关后续仅凭质疑就剥夺优惠,有违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二、 “质疑”在稽查中的定位与处理(一)“质疑”是稽查的起点,而非终点税务稽查部门基于风险分析、举报、或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可疑点(即“质疑”)启动稽查程序,这是其法定职责。稽查的核心是查证。稽查启动后,必须通过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外调取证等一系列法定手段,核实“质疑”是否成立。稽查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二)处理决定基于查证结果稽查结束后,如果查证企业确实不符合优惠条件(有确凿证据支持),则稽查部门应依据相关实体法(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优惠文件)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作出追缴已享受的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这并非基于“质疑”,而是基于查实后的违法行为或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如果稽查无法获取充分证据证明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或者查证后发现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则不能剥夺其优惠,即使最初存在“质疑”。三、 剥夺(追缴)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定情形与依据税务稽查部门要追缴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即“剥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不符合优惠的实体条件依据各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文件(如不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等)。例如:(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后,稽查发现其在资格有效期内就不符合条件,就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稽查发现有隐匿收入和新增纳税调增等,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不满足小型微型企业条件,就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优惠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例如,伪造研发项目、虚增研发费用以骗取加计扣除;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三)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留存备查资料依据: 相关优惠管理办法(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如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关于未按规定报送资料、保管账簿的处罚)。但需注意,如果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只是程序性瑕疵(如备案资料不齐但能补充证明符合条件),通常不能直接剥夺优惠,而可能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四)优惠资格事后被撤销依据: 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后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构取消资格)。稽查部门可依据取消资格的决定追缴税款。四、 关键结论1、“质疑”≠“剥夺”依据: 税务稽查部门不能仅凭“质疑”就剥夺企业的税收优惠。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滥用职权行为。2、必须有法定事由和确凿证据: 剥夺(追缴)税收优惠的前提是稽查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获取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不符合优惠实体条件、骗取优惠、或优惠资格被依法撤销等法定情形。3、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稽查过程必须遵守《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等。最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4、企业救济途径: 如果企业认为稽查部门仅因质疑就剥夺优惠或处理决定不合法,可通过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或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寻求法律救济。五、 给企业的建议1、确保合规性: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前,务必深入研究政策,确保自身完全符合所有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2、完善内控与资料管理: 规范会计核算,完整、准确留存与优惠相关的合同、凭证、费用归集表、成果证明等备查资料。3、积极应对稽查: 面对稽查时,充分沟通解释,提供翔实资料证明自身符合优惠条件。对稽查部门的质疑,要求其提供依据,并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4、善用法律救济: 如对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及时寻求专业税务律师或税务师的帮助,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总结而言,税收优惠的授予与撤销均需法定,“质疑”仅是稽查的引子,绝非定论的锤音。税务部门唯有手握确凿证据,锚定法律条文,方能在稽查的严谨天平上作出公正裁决。 企业亦需筑牢合规根基,留存翔实凭证,方能在优惠权益的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税务稽查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