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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平,妻子和男子闹离婚,男子认为妻子和一村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半夜翻墙进入对

河南西平,妻子和男子闹离婚,男子认为妻子和一村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半夜翻墙进入对方家里,把对方家的液化气罐搬到厨房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管接入客厅中,对方妻子半夜起床,闻到异味,看到家里物品被人搬动、损坏,报了警。事发后,男子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可男子不服,说自己只是想吓唬对方,离开时按了减压阀把气关掉了,是犯罪中止,可法院判决结果让他欲哭无泪。 刘某和妻子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不和,2025年春节期间,两人闹离婚。 刘某怀疑妻子多年前和同村村民李某有不正当关系,并且两人还有联系,他认为是李某导致自己家要散了,他想报复李某。 同年2月25日凌晨3点,刘某确认李某一家熟睡后,拿着事先买好的伸缩梯、减压阀和8米长的塑料软管来到了李某家。 他翻墙进入了李某家的院子,径直去了李某家的厨房,在厨房里,他找到了李某家的液化气罐,将它搬到了厨房门口。 接着,他用事先准备好的减压阀和塑料软管,接好软管,将软管另一端塞进了李某家的客厅里,做好这一切后,他打开了液化气罐,之后离开了李某家。 当天凌晨4点左右,李某的妻子起床上厕所,闻到了一股刺鼻的味道,一开始她以为是电动车充电器烧坏了,把充电器拔了。 可之后还是闻到了气味,检查后,发现厨房的液化气罐被人挪动并打开了。 她将液化气罐角阀关掉后,叫醒李某,两人仔细检查后,发现家中物品有被搬动、损坏的痕迹,意识到事情不妙,立刻报了警。 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刘某,刘某称自己怀疑李某和自己妻子有不正当关系,自己进入李某家,想通过这种方式吓唬一下对方。 他称自己在李某家只停留了2分钟左右,临走时,担心液化气量太大,会将对方一家给毒害了,他按了减压阀按钮,把气体给关掉了。 他去买这些工具时,店主有跟他说过:再次按减压阀按钮就可以把气关掉。 刘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或经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安宁的行为。 刘某深夜潜入李某家,打扰了李某一家的正常生活安宁。 检察机关介入此案后,却认为刘某潜入李某家,打开李某家的液化气罐,将气体引入客厅,并不只是非法潜入他人住宅这么简单。 按照刘某的说法,他将液化气引入李某家客厅2分钟左右,就因为担心气体量大,将对方一家给毒s了,所以按了减压阀,关掉了气体。 可经过推算,事发前,李某家的液化气罐剩下了大半罐气体(约6.5公斤气体),刘某自己也承认,将气管搬到厨房门口时,感觉里面还有一半气体。 可案发后,液化气罐的气体所剩无几,这不是两分钟就能放完的。 另外,检察机关还查明:刘某曾在春节前走亲戚时,跟亲戚说过:“死也要拉个垫背的”,刘某还在手机上搜索过投毒的相关内容。 售卖减压阀的店主表示,自己根本不记得跟刘某说过按减压阀按钮能把气关掉,而且也不确定所售的减压阀有这样的功能。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液化气引入李某家客厅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刘某却称自己离开时按下了减压阀,把气关掉了,属于中止犯罪。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会直接影响到量刑结果,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刘某认为自己主动放弃了犯罪或者采取措施阻止了结果,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查明真相,公安机关对刘某作案用的减压阀进行了侦查实验。 实验人员将减压阀安装到液化气罐上,打开角阀,按下减压阀后,将软管放入水中,有气泡出现。 之后再按下减压阀按钮,软管仍能正常输出气体,直到关闭角阀,气体才不再排出。 这充分证明,刘某所说的中止行为对阻止液化气排放并无任何实效。 另外,经过专业勘查,李某家房间内的液化气体体积占比已经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具备发生爆炸的危险。 一旦爆炸发生,李某一家人的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后果不堪设想。 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刘某和妻子闹离婚,因怀疑妻子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采用极端方式处理问题,最终自食恶果,实在令人惋惜。 遇到问题,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冲动行事,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