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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广东清远,男子和女友分手后,又死缠烂打,多次要求再合好,均被女方拒绝

冲动是魔鬼!广东清远,男子和女友分手后,又死缠烂打,多次要求再合好,均被女方拒绝。男子怀恨在心,偷配前女友房门钥匙,进入其出租屋,将对方未成年的女儿用胶带捆绑手脚、毛巾堵嘴,装进袋子里,准备带回自家,以此胁迫前女友复合,后男子因急事外出,女孩才侥幸逃脱。男子被抓后,取得前女友母女的谅解,一审男子被判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1万元。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了。 黄某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母女俩住在出租屋里,生活多有不易。 后来黄某谈了个男朋友李某,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黄某觉得,两人在各方面都不太合适,无法一起生活,于是提出了分手。 李某不同意,并多次挽留,但黄某不想在感情上凑合。 毕竟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日后忍受,不如及时止损。 她不顾李某苦苦挽留,果断和他断绝了关系,并独自带着女儿租了房子住。 按说大家都是成年人,谁都明白强扭的瓜不甜,但李某就是转不过这个弯,钻了死牛角。 尽管黄某已经不再搭理他,他仍不死心,多次找到黄某,要求两人重新和好。 黄某可能对他太了解了,每次都坚决拒绝复合。 她本来以为只要自己不答应他,时间一长,李某也就知难而退了。 但李某仍对黄某死缠烂打,再一次碰了钉子后,李某就想了个歪主意。 他想把黄某的女儿绑架到自己的出租屋,然后以此要挟黄某,迫使她和自己谈判复合的事。 李某一不做二不休,他提前准备好了胶布、袋子等物品。 2024年12月27日7时30分许,李某趁黄某不在,使用提前偷偷配置的房门钥匙,打开了她家的房门。 果然黄某的女儿黎某正在家里睡觉,未成年的小女孩在睡梦中,根本不知道,危险已悄悄的逼近了她。 李某用胶带死死捆绑住女孩的手脚,将其胁迫控制住。 为了防止女孩哭喊,李某又用毛巾堵住她的嘴,用胶带封住。 直到女孩无法挣扎,他才放下心来。 随后,他将女孩装进袋子里,想过一会儿把她偷偷带走,以此来逼迫黄某。 就在这时,李某突然有急事需要离开,这才给了绝望中的女孩一个逃生的机会。 女孩发现李某已经离开,她拼命挣扎,终于脱困,她趁机跑到一楼求救,并报警。 李某被抓获归案后,2024年12月28日,警方对其立案调查,李某被刑事拘留。 事后,黄某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以及女儿只是受了轻微伤,事情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害人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原谅了他,共同出具谅解书,希望对李某从轻处罚。 警方通过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绑架罪,随后案件被移交检方处理。 检方认定,该案为绑架案,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但李某并不承认自己构成绑架罪,他认为,首先他并未绑架成功。  而且在对女孩使用胶带捆绑后就离开了,属于放弃控制。 在发现女孩逃脱后,他主动打电话通知黄某,应属于中止犯罪。 所以,李某认为自己顶多算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感情上的纠纷,实施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犯罪事实清楚,以构成绑架罪,应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而且,李某绑架的是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对未成年女孩的心理造成的伤害,应从重处罚。 但该案因感情纠纷引发,女孩的伤情未造成损害后果,并且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该案情节较轻。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因复合被拒,将前女友未成年女儿捆绑、堵嘴并装入袋中,企图以此要挟前女友,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尽管女孩逃脱且未造成严重伤害,但已构成绑架罪。 绑架是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大。 一审法院考虑到被害方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认定“情节较轻”,符合法律的量刑范围。 《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李某辩称自己因急事离开、女孩逃脱后主动通知前女友,属犯罪中止,但法院未采纳。 犯罪中止的关键是“自动放弃”,而李某离开是因自身急事,并非主动放弃绑架意图。 女孩逃脱,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不构成中止。 法律对“主动停止犯罪”与“被动未得逞”的区分,防止行为人以意外未成功规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得不说,李某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一点也不冤。 本来是感情上的纠纷,他偏偏对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下手,制造了严重的刑事案件。 最终,不但感情未挽回,还失去了自由,这就是不懂法,和冲动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