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牌发生冲突造成一人受伤,看似简单的“小案”,为何检察机关两次要求重新鉴定?近日,经利川市检察院法医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纠错后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邓某与刘某等人在一棋牌室打牌,后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邓某打在刘某戴眼镜的右眼一拳致刘某眼部受伤。两天后,刘某先后在两家医院检查,均显示其眼部骨折,刘某遂报警。经首次司法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利川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利川市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后,承办检察官将该案伤情鉴定交由该院法医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法医审查发现,送审病历和司法鉴定显示刘某CT示右眼眶内壁、下壁、上颌骨额突骨折,根据相关规定,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一级。为准确认定刘某损伤程度,承办检察官与法医一起前往刘某就医医院查看最初CT影像,发现存在两处不同的眶壁骨折。随后,该院决定批准逮捕邓某,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刘某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利川市公安局对刘某伤情重新鉴定后,于2025年6月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院法医再次对刘某伤情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发现本次鉴定未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鉴定程序不合法。同时,邓某对轻伤一级的鉴定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未说明致伤方式,刘某案发后未及时就医,不能排除刘某的损伤是二次损伤导致。
为精准有效指控犯罪,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对刘某伤情再次重新鉴定并说明致伤方式,同时查明刘某案发后至首次就医期间行动轨迹。
最终,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并说明刘某眼部损伤致伤方式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结合在案相关材料,拳头击打可以形成此损伤。刘某的行动轨迹可以证明其未及时就医是因为孩子住院需照顾,且案发后两天与刘某接触过的证人均表示看见刘某眼部受伤。
2025年8月22日,利川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邓某提起公诉,邓某认罪认罚并与刘某达成和解,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