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店主在肉丸加硼酸获刑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玲在宁都县某乡镇经营杂货店,兼营肉丸加工。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刘某玲在明知硼酸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的情况下,仍擅自在加工肉泥的过程中添加少量硼酸,并赚取加工费70元。案发后,刘某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玲在加工肉丸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酸,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