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上海,男子和父亲所住居民楼加装电梯,男子父亲在《加梯协议书》上签了字,却未缴费,导致电梯安装好后,业主们迟迟不能使用。无奈之下,17户业主分摊了男子和其父亲的费用。随后,男子将楼卖给了一对老年夫妻,老爷子80岁了,身患残疾,出入坐轮椅。男子承诺会补缴5万元费用,让两位老人正常使用电梯,没想到,17户业主不干了:早干啥去了,想用没门儿。 阎先生和父亲居住在徐汇区天钥新村的一栋旧居民楼里,这栋楼是一梯四户的格局,父子俩在三楼拥有两套相互连通的房子。 2021年,有部门开始筹划加装电梯,一楼是商铺,不用参与,所以征询的是2楼到6楼的业主。 加装电梯本来就是为了解决老楼居民上下楼难的问题,尤其是高层的老人,天天爬楼梯实在遭罪,大家大多都挺支持的。 阎先生的父亲当时代表父子俩,签了两份加梯协议书,按说签了字就该按规矩来,可阎先生的父亲当时却说了,“暂时不用电梯,先不缴费出资,等以后想用时再补缴”。 加梯的事儿继续推进,其他业主都按协议交了钱,唯独阎先生家这两套房子的费用一直没动静。 电梯施工、安装,一步步推进,直到2023年7月终于竣工了,可麻烦也来了,因为阎先生家没交的这笔钱,工程尾款一直拖着没结清,其他业主也不愿意额外分摊这笔钱,结果就是崭新的电梯装好了,却没法用,就那么杵在那儿,成了个摆设。 这一拖可就是大半年,从2023年7月到2024年5月,整整快十个月的时间,楼里的老人们可受了罪。 有居民说,那段时间自己要去医院开刀,脚不能走路,本来盼着电梯能用,结果一等就是5个月,邻居们对此怨声载道。 原本还算和睦的关系,因为这电梯的事儿彻底闹僵了,心结也就这么结下了。 直到2024年5月,在居委会的协调下,17户已经出资的业主没办法,只能自己又分摊了这笔尾款,电梯这才终于投入使用。 但这时候,大家心里的气还没消,17户业主一起签了一份决议书,上面写得明明白白:阎先生家要想使用电梯,必须得到每一户人家的同意,只要有一户不同意,就不能用电梯。 这“一票否决”的规矩,当时就为后来的事儿埋下了伏笔。 转折点发生在去年,阎先生打算把其中一套房子卖掉。 买房子的是一对高龄夫妻,老爷子80岁了,还坐着轮椅,俩人手头都有残疾证,行动特别不便。 阎先生卖房的时候跟这对老夫妻承诺了,会跟邻居们协商好,让他们能用上电梯。 毕竟人家坐轮椅,没电梯上下楼根本不现实。 这时候阎先生也想通了,邻里关系还是重要,不想再闹矛盾,于是决定把已经卖掉的那套房子,还有他父亲现在住着的这套房子的加梯费用一起补缴了,总共5万多块钱,他愿意全额承担。 可让阎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他找到加梯小组和居委会,说想补缴费用的时候,大多数邻居都不同意。 不过也有几位业主觉得,阎先生现在愿意补缴是好事,接受补缴其实是更理性的选择。 但架不住多数邻居态度坚决,毕竟当初因为这笔钱,大家多花了钱不算,还受了大半年的罪,心里的怨气没那么容易消散。 现在最着急的还是新业主那对老夫妻,年纪大了还坐轮椅,没电梯根本没法正常生活。 居委会一直在努力帮着协调解决,但因为之前的积怨太深,协调起来异常艰难。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加装电梯属于楼栋业主共有设施,阎先生父子及新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电梯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该权利不因未及时出资而被剥夺。 但前提是阎先生家需补缴全部应承担的加梯费用及邻居垫付的尾款。 另外阎先生应额外支付一笔电梯维保补偿款,既能弥补邻居此前的损失、展现和解诚意,化解矛盾,早日让两位老人顺利使用上电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