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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孩父母离异,她被判给爸爸,这天妈妈接她出来玩,结束后把她送回爸爸那,分别

湖南,女孩父母离异,她被判给爸爸,这天妈妈接她出来玩,结束后把她送回爸爸那,分别之际,妈妈怕孩子不让她走,就偷偷躲了起来,女孩看妈妈突然消失,以为是不要她了,她哭着四处找妈妈,没想到情绪一激动,竟突发心源性休克,倒地不起,送医后也没抢救回来。事后姑姑悲愤不已,说哪怕妈妈回头看一眼,悲剧都不会发生。 小女孩的爸妈早就离婚散了伙,孩子判给了爸爸这边。 虽然大人分了家,但当妈的总归还是惦记孩子,时不时接出去玩两天,吃顿好的,让孩子感受一下母爱。 出事那天,也是个挺平常的日子。妈妈把闺女接出来,娘俩在外头逛了一天,孩子玩得挺开心,脸上一直挂着笑。 到了傍晚,妈妈按规矩得把孩子送回爸爸那边去。 到了地方,这当妈的估计是怕孩子舍不得她走,又哭又闹抱着大腿不撒手。 为了能全身而退,这位亲妈狠狠心,做出了一个让她后悔一辈子的决定,那就是先偷偷藏起来。 她没跟孩子好好说“妈妈要走了,下次再来”,也没确保孩子进家门了再离开,而是趁孩子不注意,快速躲到附近一辆车后。 她可能想着,孩子找不到她,也就作罢了,自己也就脱身了。 她这一跑,把孩子扔在了原地。 小女孩正高兴呢,一扭头发现妈妈不见了,那种被抛弃的恐惧感瞬间就涌现出来了。 对于这么大的孩子来说,妈妈就是天,妈妈突然消失了,她哪受得了? 孩子以为妈妈不要她了,开始疯了一样地找,那场面看着太揪心了。 孩子一边跑一边撕心裂肺地喊“妈妈”,声音都喊劈叉了,小脸蛋上全是泪和汗,脚底下踉踉跄跄,就是拼命地找妈妈。 她太想留住妈妈了,太想确认妈妈是不是不要她了。 情绪激动到了极点,身体是扛不住的。孩子跑着跑着,突然就没声了,两眼一翻,直挺挺地倒在了地上。 这可不是普通的晕倒。孩子姑姑后来哭着说,这娃打小身体就好,没啥心脏病史,也没啥大毛病。 但这次,孩子竟突发心源性休克。 什么叫心源性休克?简单说就是急火攻心,心脏受不了这么大的刺激,直接停摆了。 这是生理上的骤停,不是歇会儿喝口水就能缓过来的。 最让人意难平的是抢救。因为是突发状况,现场乱成一团,等把孩子送到医院,黄金抢救时间已经错过了。 医生拼尽全力,也没能把这个小生命拉回来。 一条鲜活的小命,就因为找妈妈,没了。 事后,孩子的姑姑整个人都崩溃了,在那数落着当妈的不是。 姑姑不解表示,你要是不想让孩子缠着你,好好说不行吗?非要跑?你哪怕跑之前回头看一眼,都能看见孩子倒地上了,悲剧也不会发生! 这当妈的哪怕心软一下,有一丁点回头的念头,这悲剧就能拦住。 妈妈躲在车后面,大气都不敢出,心里可能还在庆幸没被孩子发现,能快点脱身。 可她听见孩子寻找她时的哭喊声,肯定也是万般揪心,可她万万没想到,孩子就这样没了。 而那个倒在地上的小女孩,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心里该有多绝望?她不是病没的,她是被“妈妈不要我了”这个念头给活活吓没的。 是被那种极致的恐慌和奔跑的剧烈运动,把她心脏给催停了。 现在说什么都晚了。孩子姑姑也许说得对,这就是个本来可以避免的意外。 如果这位妈妈知道代价是女儿的命,相信她永远不会躲那一下。可惜没有如果,这位妈妈后半生都要在愧疚中度过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这件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从法律层面来看,母亲的躲避行为与女儿的死亡之间,存在着法律上无法切断的因果链条。 作为一个成年母亲,且在离异家庭环境中,她应当预见到幼女对母亲的强烈依赖。 她应当预见到突然消失、躲起来会导致孩子产生极度恐慌,进而引发奔跑、呼喊等剧烈应激反应。 她因为想快点脱身而实施了躲藏行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符合法条中“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前提。 母亲接走孩子并将其送回,这是合法行为,但她为了脱身而躲起来,这个行为导致孩子处于无人看护且极度惊恐的状态。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理论,当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之中时,他就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 母亲躲在角落里,明知孩子在外面哭喊寻找,却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如回头查看、制止孩子奔跑等…… 这种不作为与主动实施伤害一样,构成了侵权。 这位母亲肯定没有恶意,但她有一个成年人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 她为了逃避一时的情感纠缠,选择了最危险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了不可逆的损害。实在令人唏嘘!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评论列表

用户97xxx40
用户97xxx40 1
2026-01-15 12:19
大人的自私欲终归是孩子承担了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