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醉酒后捡到一部崭新的手机,他随手放进了车头的屉桶里,失主报警后找上男子,要求物归原主,男子却面露难色,说手机丢了,失主非常生气,认为男子没有保管好手机,应负全责,他诉至法院,要求男子按2999的原价赔偿他,结局亮了。 广西南宁一起因拾得手机后遗失引发的赔偿纠纷,近期持续引发社会关注与热议。 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却触及了拾得遗失物的责任界定、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等大众关切的核心问题。 最终,拾得人因未妥善保管物品被判全额赔偿,判决结果的合理性的讨论,在公众层面掀起了关于责任边界的思考。 公众对这一判决的看法呈现明显分歧,一方认为拾得人并非盗窃抢夺,仅因保管疏忽便需全额赔付,处境难免委屈。 另一方则坚定支持法院判决,认为拾得遗失物即意味着承担相应义务,赔偿责任的判定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要理清这场纠纷的是非曲直,需从事件的源头细细梳理。 2024年7月,陆某前往南宁办理业务,不小心把自己不久前花了2999元的手机给弄丢了。 更加重要的时是,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放在一起,手机与身份证一同遗失,陆某感到非常着急,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还好事发地周边有监控覆盖,警方很快通过监控找到了捡到手机的覃某。 面对民警的询问,覃某坦然承认了拾得手机的事实,但他后续的表述却让陆某难以接受。 他称当日饮酒过量,意识模糊,捡到手机后未加思索,随手便塞进了摩托车车头的储物格中,待后续想起寻找时,手机已不翼而飞。 在陆某眼中,这一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无论是否饮酒,拾得他人贵重物品后,及时寻找失主或移交警方,都是公认的基本准则。 如今仅凭“醉酒遗失”一句轻描淡写的解释便想了结此事,自己刚购置的手机平白遭受损失,这让陆某无法释怀。 双方的协商没有成功,2025年6月16日,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覃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令人意外的是,覃某选择全程无视法律传票,既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以消极态度回避诉讼。 最终,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覃某赔偿陆某2999元。 不少人在了解案情后,对覃某抱有同情,认为他并非盗窃抢夺,仅是拾得物品后保管不慎,便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未免过于严苛。 但法院的判决并非主观臆断,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核心便是《民法典》中关于拾得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其中第316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后,在还给失主或者交给有关部门之前,捡到的人有责任保管。 法院审理后认定,覃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法律层面“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他既未尝试联系陆某返还手机,也未将手机移交警方处理,反而将其放置在摩托车未上锁的储物格内。 这种存放地点本身就缺乏安全性,路人可轻易获取,显然未达到“妥善保管”的基本要求。 值得深思的是,覃某所述“醉酒导致手机遗失”的说法,是否属实仍存疑。 是否存在另一种可能:他拾得手机后本就意图据为己有,后续被警方找到,才编造“醉酒遗失”的借口掩盖真实想法? 若真心存有归还意愿,拾得手机后第一时间移交警方,才是最为直接稳妥的方式,而他却选择自行保管,这一行为本身就值得推敲。 更关键的是,面对法院传票,他选择刻意逃避,这种消极应对的态度,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其说辞真实性的怀疑。 覃某主动放弃了为自己辩解的权利,最终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实属自身选择所致。 这起纠纷的背后,实则折射出不少人对拾得遗失物相关责任的认知偏差。 在部分人认知中,拾得他人财物“不拿白不拿”,即便不慎遗失也无需承担责任。但事实上,拾得遗失物这一行为本身,就附带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拾得财物后的正确处置方式其实并不复杂。 若时间允许,可在原地等候失主认领,若不便等候,可就近移交派出所等工作人员。 若情况特殊,也可将财物放置在显眼位置,拍摄视频留存证据并说明情况。 这样的处置方式,既能切实帮助失主找回财物,也能为自身规避后续的法律风险与纠纷。 回归这起案件本身,关于覃某是否委屈、判决是否合理的讨论仍在继续。 你更倾向于哪一方的观点?若你不慎拾得他人手机,又会选择如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