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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老人生前录视频立遗嘱,结果法院判决全盘推翻,真相令人震惊! (素材来

震惊!老人生前录视频立遗嘱,结果法院判决全盘推翻,真相令人震惊! (素材来自网络) 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家庭纷争、遗产纠纷屡见不鲜。有人以为立个遗嘱就能保证财产安然无恙,殊不知,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才是真正决定其法律效力的关键。近日,一起因老人生前录制视频遗嘱引发的家庭纠纷,震惊了整个法律界,也再次敲响了遗嘱“合规”的警钟。 事情的起因发生在吉林省敦化市。辛老伯是一位普通的老人,年事已高,身边子女众多。2025年11月,辛老伯不幸去世,留下了复杂的家庭关系。令人意外的是,他生前录制了一段视频,内容极为“明确”: “我的现金都留给两个儿子——大儿子辛某乙和二儿子辛某丁。因为他们一直孝顺我,赡养我特别好。而我有个女儿,赡养期间表现极差,身体受伤严重,卧床不起,所以我决定取消她的继承权。” 这段视频由辛老伯在家中录制,现场还有五位见证人在场。视频中,辛老伯语气坚决,似乎已将遗产分配的“天花板”划定。 然而,事情的发展出乎所有人的预料。辛老伯去世后,大女儿得知父亲留下的视频遗嘱,试图依此继承财产,却遭到兄弟姐妹的反对。她随即起诉法院,要求确认这份视频遗嘱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这份遗嘱存在“严重的形式要件”瑕疵,直接判决无效。理由很明确: 1. 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求,包括书面遗嘱、口头遗嘱或公证遗嘱。而视频遗嘱必须在音像载体中完整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信息、签署日期等内容。 2. 见证人资格不符:在现场的五位见证人中,有两位是家庭成员,属于继承人的范围,属于利害关系人;另外两位是邻居和小儿子,后者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法律,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 3. 内容未完整记录:视频中没有明确记录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录制时间,也没有完整叙述遗嘱内容的过程。没有满足“完整、真实、可追溯”的法律要求。 综上,法院判定:这份视频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 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要求,旨在防止伪造、篡改和争议。具体包括: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或书写,并由其签名或盖章。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中记录其姓名、身份证明、签名或盖章,以及录制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清晰记录身份信息(如姓名、肖像)。 录制内容应由遗嘱人自主表达,不能由他人提问后回答。 录制时间明确,避免事后争议。 此外,录制遗嘱时,见证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他们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此次案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 见证人资格不符:有家中长辈和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合法见证人。 录制内容不完整:没有明确的录制时间、身份信息,也没有独立叙述的过程。 录制形式不符:没有在音像载体中完整记录身份信息和时间,不能作为正式遗嘱。 这说明,虽然辛老伯意愿明确,但在法律上无法认可他的“视频遗嘱”。 其实,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上海杨浦法院曾审理一例: 一位老太太在生前录制了遗嘱视频,明确表示房产要留给女儿和小儿子,不留给大儿子。现场有两名居委工作人员见证。 但法院认定:视频内容是由见证人在问答后由老太太回答,缺乏独立、完整的叙述;且录像中未明确记录时间、见证人身份,也未满足“完整、合法”的形式要件。最终判定遗嘱无效。 这提醒我们:遗嘱的形式不仅关乎“内容”,更关乎“合规”。 很多人觉得,写个手写遗嘱、录个视频就算完事,其实不然。要确保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1. 采用书面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由他人代书,签名、盖章。 2.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公证,最为稳妥。 3. 录制视频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包括完整叙述、身份信息、时间记录,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表达。 4. 见证人选择:应由三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且在录像中明确记录其身份信息和录制时间。 另外,遗嘱内容应明确、合理,避免“特殊条款”或“偏激”内容,确保遗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遗嘱本是为避免家庭纷争、保障财产安全而设,但如果在形式上马虎大意,反而会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 不要图方便,忽略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再好的意愿也可能“打水漂”。 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与家人坦诚沟通,避免因遗嘱引发家庭裂痕。 家庭立遗嘱 老年人立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