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20岁男子撞死一家三口被判死缓,被害人父亲:肇事者出狱后还能娶妻生子,我们的人生在哪里?我们会孤独终老! 2024年10月2日,国庆假期的第二天,景德镇昌江大道上车流不息,人们都在享受难得的假期时光。然而,一场悲剧正在悄然酝酿。 当天18时42分,31岁的胡先生怀抱着不满周岁的儿子,挽着30岁妻子王女士的手,正穿过马路赶往父母家吃晚饭。 此时在马路的另一端,20岁的廖某宇正驾驶着一辆白色特斯拉Model3电动车,与同车女友因“鹦鹉是何时开始学舌”的问题发生争吵。 争吵中,廖某宇心生闷气,将负面情绪倾泻在了油门上。绿灯亮起后,他猛踩加速踏板,短短14秒内,车速从0.32公里/小时飙升至128.96公里/小时,是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的3倍多。 女友孙某惊恐万分,多次劝阻,但廖某宇置若罔闻,短暂减速后又再次猛踩油门。最终,他以107.28公里/小时的速度,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胡先生一家三口。 不满1岁的男婴当场殒命,王女士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先生被紧急送医后也没能挺过来。三条鲜活的生命,在瞬间消逝。 让胡先生父母愤怒的是,肇事司机廖某宇的父亲不仅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歉意,反而多次联系他们,提出赔偿80万元,并承诺将来让儿子出狱后为他们养老送终。 胡先生表示,儿子、儿媳、孙子三条鲜活的生命,岂是80万元可以衡量?让杀害自己至亲的凶手将来为自己养老,这不是侮辱又是什么! 廖某宇的父亲甚至声称:“你们一家三口死是天灾,一直追着我儿子要求他死刑不放是人祸。”还威胁“让受害者全家死得干净”。这些言行,无疑是在受害者家属的伤口上撒盐。 2026年1月9日,案件一审宣判,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 @法律有道 一、罪名认定的分析 本案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展开了激烈辩论。 但最终法院认定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因: 1、主观上的间接故意。廖某宇案发前曾驾驶车辆向朋友展示肇事车辆加速性能,知晓车辆加速性能突出。他也知晓昌江大道属于城市主干道且有限速规定,案发时又正值节假日晚高峰,应当认识到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上严重超速行驶的重大危险。 超速行驶后不顾同乘人员劝阻仍持续加速,在看见被害人后虽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但因车速极快,客观上已无法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自严重超速驾驶之时起,廖某宇主观上对公共安全即持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心态。 2、客观上的危险行为。廖某宇于节假日晚高峰在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和现实危险,危险程度极高且无法有效控制,不特定社会公众对此难以预见和避免,并实际造成了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廖某宇在油门踩到底的状态下,车速达到128.96公里/小时,2秒后与行人发生碰撞,撞击时车速为107.28公里/小时。撞击前2秒,廖某宇开始采取避险措施,车辆向右打方向后,向左急打方向,最终车辆在撞击发生5秒后停止。 这表明廖某宇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破坏性,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的危险性相当。 3. 社会危害性。廖某宇的行为造成了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为何是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最终并未判处廖某宇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1、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法院认为,廖某宇在看到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说明他并非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与蓄意驾车冲撞人群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2、自首情节: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3、认罪态度:庭审中,廖某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受害者家属的抗诉之路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受害者家属表示强烈不满,并决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胡先生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缓期执行的情况下,坐牢15年,再加2年,也就17年,他出狱的时候也就39岁,他还可以享受自由的空气,还可以与家人共同生活,他还能娶妻生子。我们两个人60多岁了,独子独孙就这样没了,我们的人生在哪里?我们会孤老终生。” 目前,受害者家属已启动抗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