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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25岁小伙在公司附近一小区34楼跳楼身亡,家属声称小伙生前想回家照顾生

安徽芜湖,25岁小伙在公司附近一小区34楼跳楼身亡,家属声称小伙生前想回家照顾生病的母亲,曾多次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但是公司领导都没有批准,希望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予以否认,称不存在辞职不批准的事情。 据悉,25岁小伙张某与一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劳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公司做操作工。 2025年12月27日,张某在公司附近一小区34楼跳楼身亡。 事发后,张某的家人声称2025年10月以来,由于张某的母亲突然生病半生不灵活,张某曾多次向公司领导申请辞职回家照顾母亲,但是公司领导都没有批准。而按照公司的规定“误工一天就要扣3天的工资!” 认为张某之所以跳楼身亡就是因为公司不批准张某的辞职,张某压力大所致,希望公司承担责任。 为了证明自身所说属实,张某的家人还提供了张某的多名工友的证言。张某的多名工友的证言均证实,事发前张某确实曾多次向公司领导申请过辞职。 不过对此,张某所在的公司表示,不存在辞职不批准的事情,张某是派遣工,已经与张某的家人做了协商,但是张某的家人不同意。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涉事公司要不要担责?如果想要辞职,用人单位不同意该怎么办? 1、涉事公司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构成要件有四个:第一、存在过错行为;第二、存在损害事实;第三、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第四、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中过错包括故意还有过失。 具体到本案,涉事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涉事公司存不存在过错,且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张某的家人与公司就张某生前存不存在申请辞职不批准的事情各持一词。 而退一步说,就算是存在,公司不批准张某的辞职,也只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谈不上是过错。 并且公司不批准员工的辞职一般也不会导致员工死亡,也就是说,即使该公司存在不批准张某辞职的情况,也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张某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跳楼可能产生的后果,跳楼身亡是其自愿放弃自己生命存活希望的自杀行为,应当为其自担损失。 2、想辞职,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如果想离职,但是如果不能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按上述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无责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作为劳动者连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都不需要,就可以直接无责解除劳动合同,走人!甚至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包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