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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辛老伯有一女两子。他离世后,姐弟三人因一份视频遗嘱闹上法庭。原来,辛老

吉林敦化,辛老伯有一女两子。他离世后,姐弟三人因一份视频遗嘱闹上法庭。原来,辛老伯觉得女儿赡养差,临终前录视频遗嘱,取消女儿继承权,还找了5个见证人。他本想让遗嘱更有说服力,可没想到出问题了。去世后大儿子把视频发给姐姐,姐姐一看觉得不公,就起诉了。 据热度新闻报道,辛老伯的女儿辛悦打小就乖巧懂事,两个儿子辛强和辛勇也活泼可爱的很。 孩子渐渐长大,各自有了自己的生活。辛悦出嫁后,虽也时常回娘家看望父母,但毕竟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不能时刻陪伴在侧。 辛强和辛勇则留在本地工作,离父母近些,平日里对父母的照顾相对多一些。 辛老伯年纪大了,他觉得自己越来越需要人照顾,可心里却渐渐对女儿有了些看法。他觉得女儿嫁出去后,对自己的关心和照顾明显少了,不像两个儿子那样能时刻守在身边。 2025年,辛老伯知道自己时日无多,便开始考虑自己的身后事。他越想越觉得女儿在赡养自己这件事上做得不够好,他决定立个遗嘱,取消女儿的继承权,把财产都留给两个儿子。 为了能让这份遗嘱更具法律效力,辛老伯特意找了5个见证人。这5个人里,有他的两个侄子,一个外甥,还有两个邻居。 辛老伯觉得人多力量大,有这么多人见证,这份遗嘱应该没问题。 在录制视频遗嘱那天,辛老伯躺在床上,脸色苍白却神情严肃。他对着镜头,一字一句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取消女儿辛悦的继承权,所有财产由两个儿子平分。 5个见证人站在一旁,却都没有面对镜头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录制日期。 辛老伯去世后,大儿子辛强觉得应该让姐姐知道这件事,便把视频发给了辛悦。辛悦看到视频后,怎么也没想到父亲会做出这样的决定。 辛悦觉得自己虽然嫁出去了,但一直以来对父母也是尽心尽力,逢年过节都会带着礼物回家看望,父母生病时也会出钱出力,怎么就落得个这样的结果。 辛悦觉得不公平,于是将两个弟弟告上了法庭。 审理时法院对视频遗嘱进行了审查,还真发现了问题: 在形式上,视频里的见证人都没有面对镜头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录制日期,这不符合法律对于视频遗嘱的要求。 在见证人资格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5个见证人里,两个侄子和一个外甥都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不能作为有效的见证人。 而剩下的两个邻居中,只有一个符合见证人的资格,可法律明确规定,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才有效。 那么,以法律的视角,该如何分析这件事呢? 辛老伯作为立遗嘱人,他的核心行为是录制视频遗嘱并取消女儿继承权。他觉得女儿赡养差,所以做出这样的决定,还找了 5 个见证人,目的是让遗嘱更有说服力。 从辛老伯的角度看,他是在行使自己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认为自己有权决定遗产的分配方式。 大儿子在辛老伯去世后将视频发给姐姐,这看似只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行为,但在整个事件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他的想法或许是让姐姐知晓父亲的遗愿,避免后续产生更多纠纷,然而却没想到引发了姐姐的起诉。 姐姐认为遗嘱不公而起诉,她的观点很明确,自己作为子女有继承权,父亲的视频遗嘱存在问题,不应该剥夺她的继承权利。她希望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遗产分配回归到合理合法的轨道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辛老伯的视频遗嘱里,见证人没有面对镜头说姓名和日期,这就导致无法明确见证人的身份以及遗嘱录制的具体时间。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种形式上的缺失使得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因为法律要求记录姓名和日期,是为了确保见证人是在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进行见证,同时明确遗嘱的时间节点,防止出现遗嘱被篡改或者事后伪造等情况。 辛老伯的视频遗嘱没有满足这一形式要件,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辛老伯找的 5 个见证人里,有 4 个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只有 1 个邻居是合格的见证人。而录音遗嘱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这就导致有效见证人数不足。 法律之所以对见证人资格做出严格限制,是为了保证见证人能够客观、公正地见证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因利益关系影响见证的公正性。 辛老伯找的见证人大部分不符合资格要求,使得遗嘱在见证环节存在严重瑕疵,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诸多情况和以上分析,最终法院判定辛老伯所立的视频遗嘱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遗产应当由三个孩子共同继承。辛悦觉得自己得到了公正的对待。 而辛强和辛勇则一脸沮丧,他们没想到精心准备的遗嘱竟然会无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评论列表

武寒旭
武寒旭 1
2026-01-14 11:49
老头被绑架了,精神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