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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家具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1月13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了解到,徐州美大家具有限公司因在销售家具过程中虚假宣传材质、构成消费欺诈,被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据悉,该案源于消费者在购买家具后对材质真实性提出疑问,并于2025年8月7日向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调查显示,2025年4月21日,消费者在徐州美大家具有限公司门店选购时,该公司销售人员张洪金等人明确告知其床及床头柜等家具材质为“非洲红胡桃”。双方随后签订了编号为0000915及0000916的《家具销售订货单》,包含:A10-135床1件,单价2300元,1.6米四门衣柜,1件,单价6026.5元,1.6米四门衣柜,1件,单价6026.5元,并在备注中注明家具材质:“100%非洲红胡桃”,订单总金额为14353元。为稳妥起见,消费者后续又通过微信与销售人员再次确认材质,并明确表示收货后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其间消费者与当事人协商就部分家具退换,一个1.6米四门衣柜换成四门顶柜,当事人为消费者退款3121元,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家具货值金额11232元。

2025年5月14日家具交付后,消费者将产品送至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根据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QGWT00176、2025QGWT00177),送检的床腿材质实为松木,四门衣柜材质实为鹅掌楸(即杨木)。该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对结论予以认可。

经该局调查,该公司在向生产厂家订购产品时仅注明颜色为“胡桃色”,并未要求使用胡桃木材质。“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家具材质作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长期从事家具销售的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却在明知产品实际材质的情况下仍进行不实宣传,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此外,消费者此前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该公司已履行法院调解协议,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基于上述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无违法所得,但虚假宣传行为事实清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

作者|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祝富通讯员刘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