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女子欠赌债还不上,听好姐妹讲别人还了她2万块钱,于是打着借钱的幌子去了她家,并提出留宿。趁姐妹睡着,女子拿着一把菜刀将她砍伤,又是掐脖子又是捂口鼻,将好姐妹杀害,随后从她家搜刮出6000多元现金和一些金首饰,又放了一把火毁尸灭迹。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第二天女子被逮捕。 据现代快报报道,宋某是常德市某村村民,生于1971年,案发时刚刚53岁。 宋某嗜赌如命,只要有点空,就到处找人打牌,可她的牌技又不算好,一来二去,欠了别人不少赌债。 女子小莉和宋某是一个村的,两人经常结伴一起打牌,算是兴趣相投的好姐妹。 2023年12月底,眼看快要过年了,宋某的债主纷纷找她要钱,宋某压力陡增。 就在这时候,宋某和小莉闲聊时,小莉说别人刚还了她2万块钱。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小莉没把这句话当回事,可宋某却听进了心里。 宋某盘算着,小莉手里有2万块现金,她平时穿金戴银,把这些东西一变卖,还能再换不少钱,如此一来,她的外债都可以结清,还能过个好年。 宋某心里暗暗下了个决定,杀掉小莉,将她的钱据为己有! 2023年1月2号晚上,宋某到小莉家,说想借小莉点钱用用。小莉念着两人的情分,拿出5000元现金给了她。 宋某千恩万谢,又提出在小莉家留宿。 小莉一个人在家,宋某留下来,正好可以和她做伴,小莉没有防备,高高兴兴和宋某一起睡下了。 3日凌晨6点钟左右,小莉睡得正香,宋某爬起来,去厨房取了一把菜刀,对准小莉的头猛砍了过去。 小莉惊醒并拼命挣扎,宋某发了狠,用手紧紧掐住小莉的脖子,随后又用被子捂住她的口鼻。 终于,小莉不动弹了,宋某从小莉家里翻出来6000多元现金,又将她价值7.4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搜刮一空。 随后,为了毁尸灭迹,宋某放了一把火才逃离现场。 第二天,宋某被抓获。没多久,宋某因抢劫罪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宋某杀害了小莉,为什么被判抢劫罪,而不是故意杀 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 人罪。 区分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的主要特征。 从主观目的来看,宋某实施犯罪的起因是欠下赌债,听闻小莉有2万块钱以及她有金首饰,为了获取财物以偿还债务,才产生了犯罪意图。 宋某去小莉家借钱、留宿等一系列行为,都是为最终抢劫财物做铺垫。 虽然宋某实施了杀 害小莉的行为,但这一行为是其为了排除障碍、获取财物的手段,并非单纯以剥夺小莉生命为目的。 从行为特征来看,宋某在杀 害小莉后,立即从小莉家中翻出6000多元现金和价值7.4万余元的首饰并逃离现场,宋某行为的核心是通过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是单纯的故意杀 人罪,行为人通常不会在杀人后立即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或者劫取财物并非其主要目的。 因此,宋某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而非故意杀 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宋某的行为符合这一加重情节,且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 首先,宋某是预谋作案。 宋某在得知小莉手中有钱和首饰后,便暗暗决定杀掉小莉并占有其财物,经过了精心的策划和准备,主观恶性极大。 其次,宋某实施的是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和人身、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抢劫行为。 再者,宋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 亡,这是极其严重的后果,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 同时,宋某抢劫数额巨大,其劫取的财物包括6000多元现金和价值7.4万余元的金银首饰。 最后,宋某为掩盖罪行焚尸灭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 因此,一审直接判宋某死刑。 一审判决后,宋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宣判,驳回宋某上诉。 不久前,经最高法核定,宋某已被压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