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新闻网报道:湖北咸宁一起男子趁女子丈夫出差跨城约酒、酒店施暴的强奸未遂案近日二审维持原判,加害者获刑1年6个月的法律结果引发热议,核心讨论聚焦于案件证据链的司法认定、受害者行为边界争议,以及舆论场中“受害者有罪论”与法律原则的冲突。 作为旁观者,我并不认为,这里面有什么“受害者有罪论”,当自己的丈夫出差不在家的时候,一个已婚女人,不但告诉外地的男人,还和男人约酒,还一起去酒店,不管怎么说,如果我是这个女人的丈夫,我都会认为这个女人的做法是有问题的。哪怕是说,女人只是想和别人一起喝酒,为何要在自己的丈夫出差的时候和别人的男人一起喝酒?难道仅仅是单纯的喝酒?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该男子以“仅构成猥亵”为由上诉,但二审法院重申:强奸未遂仍属强奸罪,因未得逞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定刑3-10年),1年6个月刑期符合“比照既遂犯减轻”的裁量标准。 我认为,男人强奸未遂的判罚是没有问题的,男人是心怀鬼胎的,而且还偷拍已婚女子的裸照,还转账封口等,这都是男人存在的主观故意,他只承认“猥亵”只是为了减轻处罚而已。但是,已婚女人为什么会被加害者偷拍裸照?有句俗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认为男人被判强奸罪判得好,女人的做法也不是受害者有罪论的典型,但,其行为和做法也是令人不敢苟同的。 趁自己的丈夫出差的时候,私下约别的男人一起喝酒,一起去酒店,作为成年人,难道就觉得这一切都是以理所当然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