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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环资审判注重惩罚与修复并行

转自:中国环境网

“谢谢法官,我正在亲戚家的农家乐里当服务员,旺季时收入还挺不错,往后再也不会乱排废水了!”2025年12月初,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秦可妍对缓刑考验期满的被告人老申进行了一次电话回访,询问老申现在从事什么职业,并叮嘱他在今后的生活中要遵纪守法。

老申曾是破坏太行山生态环境的一名人员。2023年5月,老申在辉县市某乡一山村旁边的养猪场内无证经营一家电镀作坊,并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经鉴定,污水中总锌、总铬、总镍均超出综合排放标准中允许排放的浓度,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1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老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赔偿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法院审理认为,老申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老申犯罪情节较轻,赔偿了修复生态环境的相关费用,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辉县北依太行,南眺黄河,环境优美、自然资源丰厚,也滋生了一些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老申的案子,正是辉县法院秉持“环境资源审判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修复”理念,司法护航太行山生态环境的真实写照。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既要承担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恢复被破坏环境资源的修复责任。”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梁泽波介绍道,辉县法院突出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修复。

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辉县法院共审理环境犯罪案件42件,涉及84人及两家公司。其中,判处污染环境罪的12件案件中,有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外6件因被告人已在案发后及时予以修复等原因未再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外,辉县法院积极深化府院联动,打造多个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及生态修复、环境资源司法教育宣传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司法修复基地,引导人民群众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