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孙某某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行。多轮红绿灯等待期间,两人在车内因琐事发生争执。 18时42分许绿灯亮起后,廖某宇加速通过路口并持续加速行驶,车速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城市主干道路段达到128.96公里/小时,超过限速约3.22倍。加速过程中,同乘人员劝阻减速的情节进入案卷记载。 车辆继续高速行驶一段距离后,廖某宇看见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一家三口:胡某(男,殁年31岁)、王某某(女,殁年30岁)、胡某某(男,殁年不满1岁,由胡某抱在怀中)。廖某宇随即踩刹车并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因车速过快发生碰撞。 碰撞结果为三人死亡: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某宇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交代主要事实的情节被依法认定为自首。 检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案件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6年1月9日,景德镇中院对廖某宇一审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后答疑对罪名认定给出两条判断线索:一条落在主观方面,另一条落在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程度。主观方面的判断起点被放在“严重超速驾驶之时”,以是否对公共安全持放任心态来区分故意与过失;客观方面的判断落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现实危险”是否达到高度、是否难以预见与避免、是否无法有效控制。 判后答疑记载了与主观认定相关的事实节点:廖某宇知晓所驾车辆加速性能,曾有向朋友展示加速性能的情节;在景德镇学习生活多年,知晓昌江大道为城市主干道并有限速规定;明知节假日晚高峰人流车流密集,仍在同乘人员劝阻下持续加速。看见行人后采取制动与转向、以及事后报警等行为,被作为“间接故意”与“自首”认定的情节进入量刑考量,同时不改变对“严重超速驾驶阶段”主观心态的评价。 量刑部分的答疑给出适用逻辑: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依法应判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答疑将“间接故意”“自首”等作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重要量刑因素,最终形成死刑缓期二年的裁判结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后果与运行路径在刑法第五十条及其修正中有明确规则: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但未执行死刑的,死缓考验期重新计算并报备案。案件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后,上述规则将与二审裁判结果共同决定最终执行走向。 程序节点方面,刑事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自收到判决书次日起计算;被害方近亲属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请求,检察机关可依法决定是否抗诉;被告人亦可依法上诉进入二审审理程序。此案一审宣判后,公开报道出现被害方家属拟申请抗诉的表态信息。 民事责任路径与刑事责任路径可并行推进。公开报道提及,被告方家属曾就赔偿问题与被害方家属发生接触与沟通;刑事裁判结果不当然替代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的选择,将影响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执行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