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判决,尽管法院也给了答疑,但很难让被害人家属接受,也很难让公众接受。只因为琐事,直接在他熟悉的街道,而且还是假期晚高峰的街道,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道路环境里,直接开到128.96公里/小时,哪怕后续踩刹车、打方向盘,但这些已经不是影响后果的关键了;也就是说,有没有踩刹车、打方向盘,都是大概率的惨剧。而且本案,还是一家三口灭门式的惨剧。对于被害人家属,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肯定是希望死刑立即执行。但这种以间接故意、自首情节、踩刹车打方向盘等,进而给出死缓的判决,能消除这种恶吗?能抚慰人心吗?各位怎么看?法官的法理和社会的情理,怎么来平衡?这是一个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