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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华所及陈志、罗伟因审计程序不到位领警示函 涉及谷财集团年报项目

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计执业存在三大问题

经查,中审华所及陈志、罗伟在执行北京市谷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财集团”)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编号:CAC审字〔2025〕1375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其他非流动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对部分资产的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北京监管局指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违反债券管理办法被要求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北京监管局认为,中审华所及陈志、罗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中审华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准则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明确,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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