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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唐山妇幼保健院被警告并罚款

信网1月9日讯近日,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因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被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1月4日。

公开信息显示,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女普查遗传病筛查、产前诊断与接生、高危孕产妇筛查、监测与监护高危新生儿筛查、治疗与监护儿童疾病防治等。(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