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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时评 | “罚款1300元” 岂能震慑加油站作弊

加油站作弊现象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不法分子“骗油偷税”、损害了消费者和国家利益。近期,新华每日电讯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刊发了《多计数少给油少缴税:加油站作弊“黑幕”大起底》一文。

文中提到:2025年8月19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金霍洛旗宏利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被破坏计量准确度的加油机6台、加油枪14把;没收违法所得20679001元;罚款1300元。当日,该局还对达拉特旗同一法人名下的3个加油站给予行政处罚,共没收16台加油机、44把加油枪。其中,没收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旭宸营业部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没收另外两个加油站违法所得460余万元和210余万元;对3个加油站分别罚款1300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鄂尔多斯市的这几个加油站通过不正当手法违法所得多则2000多万元,少则200余万元,而让人惊讶的是,罚款均为“1300元”。

那么,1300元会让违法者记住教训吗?当然不会。如果没查到,我就多赚2000多万元,查到了也无非交1300元罚款,在这种机制下,“骗油偷税”这种行为只会变得愈发猖獗。

那鄂尔多斯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何处罚像是在“挠痒痒”?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是这样解释的:罚款是根据计量法有关条款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除了罚款,还有另一项处罚,即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看起来当地部门的罚款数额有法可依,但仔细一想,仍然觉得有问题。

加油站如果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短斤缺两,那么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例如南京建邺区发生过这么一起案例:2024年5月1日,消费者至某当事人处购买榴莲,因重量问题投诉,市场监管局经进一步调查和确认,当事人销售榴莲实际称重6.9斤,按键后重量显示7.6斤,单价27.8元/斤,多收取18.2元。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违法所得18.2元、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如果偷税漏税占国家便宜,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一起相似的案例,例如去年12月,陕西唐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咸宋路加油站因在2022至2024年期间通过第三方平台、个人账户等隐蔽方式隐匿不含税收入超千万元,少缴各类税费合计133.27万元,被依法处以63.66万元罚款。

加油站作弊让群众深恶痛绝,让国家受到损失。“罚款1300元”的处罚,显然无法震慑不法分子。因此,相关部门必须严厉处罚,使其不敢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