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桂NB3961小型汽车等72辆违法车辆,于2020年06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被交管部门在虎门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关手续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虎门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虎门大队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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