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34岁男子相亲认识26岁女友,同居 10 天后发现女方是智障,男方起诉要求其返还24000元彩礼 1月5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因相亲引发的纠纷作出判决。 两人的缘分始于媒人牵线,34岁的男方算是当地的大龄青年,对婚事本就比较急切,见面三天觉得双方条件匹配,就按习俗给了女方家2万元彩礼,还单独给了媒人4000元介绍费,转头就和女方同居,等着敲定婚礼日期。可同居没到10天,男方就发现不对劲——女方说话逻辑混乱,简单的家务做不明白,出门还容易找不到回家的路,追问之下才知道,女方持有智力二级残疾证,属于中度智力缺陷,这个情况从始至终,女方和其家人都没主动提过。 觉得被欺骗的男方立马把女方送回娘家,要求退还2.4万元,协商无果后只能起诉到法院。法庭上女方监护人辩称,女儿也有追求婚姻的权利,彩礼是自愿给付的,而且两人已经同居,不该全额返还;媒人更是觉得委屈,声称自己只是牵个线,没必要深究对方的过往。最终法院的判决很明确:女方返还彩礼1万元,媒人返还介绍费2000元,剩下的款项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看着是彩礼返还的经济纠纷,核心其实是婚姻里最基本的坦诚问题。很多人争论男方“同居10天就翻脸”太无情,可换个角度想,婚姻的前提是知情同意,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和一个能正常沟通、共同生活的人组建家庭,而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起照顾特殊人士的责任。女方家的隐瞒才是矛盾的根源,智力残疾本身不是错,也不影响当事人拥有婚恋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建立在欺骗之上。《民法典》早就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既是保护婚姻自由,也是防止诚信缺失的行为破坏婚恋秩序。 还有人觉得男方是“花钱买媳妇”,不满意就“退货”,这种说法其实跑偏了。彩礼本质是传统习俗里的礼节,不是买卖婚姻的对价,2024年施行的彩礼新规也提到,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要结合双方过错、共同生活情况来定。法院没有支持全额返还,就是考虑到两人有过短暂同居,女方也并非完全没有付出,这种判决既没纵容隐瞒行为,也照顾到了双方的实际情况,算是兼顾了公平。 更该被关注的是媒人在其中的责任。现在很多相亲市场里,媒人只图介绍费,对双方的关键信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刻意隐瞒。就像这起案件里的媒人,收了4000元介绍费,却没尽到基本的核实和告知义务,最后被判决返还部分费用一点也不冤。上海早就出台过婚介机构合规指引,要求婚介必须核验征婚者的关键信息,保障征婚者的知情权,可现实中很多民间媒人根本没有资质,也不受监管,这才让“隐瞒式相亲”有机可乘。 这起纠纷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婚姻不是速食快餐,不管是相亲还是自由恋爱,坦诚永远比彩礼多少更重要。女方家如果提前说明情况,愿意接受的人自然会留下,不愿意也不会造成后续的纠纷;男方如果多些耐心了解,少点急于求成的心态,也能避免这种尴尬。智力残疾人士的婚恋权利值得尊重,但这种尊重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知情权为代价,而健全的婚介监管和明确的法律规则,才能让婚姻的起点回归真诚。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