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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赚10000!重庆,34岁男子经媒婆介绍认识了26岁女子,三天后男子支付2

10天赚10000!重庆,34岁男子经媒婆介绍认识了26岁女子,三天后男子支付2万彩礼和4000元谢媒礼。与女方同居10天后,男子发现女方是 智 障,气愤之下将她送回娘家,并要求女方退回24000元,最终女方退回1万,男子不服气,又起诉媒婆,要求她退回4000元介绍费。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等报道,李某34岁了一直打光棍,2023年10月,着急脱单的李某经媒人王某介绍,认识了26岁的陈某。 李某见陈某各方面都过得去,见面3天后,他就付给了陈某家2万元彩礼,又给了媒人王某4000元介绍费。 收到彩礼后,陈某和李某确定恋爱关系,并跟着李某回家,开始和他同居。 媳妇刚进门,李某想尽快增进两人的感情,于是在两人同居十天后带陈某出去玩。 没想到,在坐船的过程中,李某和陈某因琐事发生了争执,陈某将李某的手机和眼镜抢过去,三两下扔进了长江。 李某傻眼了,看着陈某癫狂的模样,李某觉得她智力不太正常,再回想这几天相处过程中,陈某时不时露出的异常,李某对她的怀疑越来越深。 第二天,李某直接将陈某送回了娘家。后来经过打听,李某得知,陈某确实是智力二级残疾。 李某又气又怒,短短十来天就花了2万多元,找到的却是一个不正常的女人。 李某越想越气,于是起诉陈某及家人,要求他们返还自己的24000元。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李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是,李某与陈某同居了10天。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10天同居期间,双方有了一定程度的共同生活经历和生活消费,若要求全额返还对陈某有失公平。 同时,李某未充分了解陈某的状况,在见面3天后就匆忙支付彩礼,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量过错。 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李某应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 后经判决,陈某家退回了李某1万元。 但李某还是不服,他觉得,媒人王某介绍陈某给自己认识的时候,没有告诉他实情,还收他4000元介绍费。 于是,李某又起诉王某,要求他退回这4000元。 媒婆王某为李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李某支付4000元介绍费,双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这种关系中,王某作为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患有智力二级残疾,这一情况属于婚姻合同中的重要事实。 王某在介绍过程中,未充分告知李某该情况,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嫌疑。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某收取了4000元介绍费,却没有如实告知女方的重要情况,导致李某共同生活的意愿落空,这对李某而言是不公平的。 并且,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在婚姻介绍过程中,如实告知双方的真实情况是基本的道德和行为准则,王某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经审理认为,王某确实为李某和陈某提供了相识的机会,促成了他们初步的恋爱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居间服务,但由于其收取了高额介绍费,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损害了李某的利益,不应全额收取报酬。 根据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判决王某返还李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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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呜哒
喵喵呜哒 3
2026-01-07 05:35
小编的亲身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