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智家”)1月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此前起诉控股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冰箱”),请求确认其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无效一案,已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TCL智家的诉讼请求。
公告显示,TCL智家于2025年6月就奥马冰箱公司章程条款效力问题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公司诉讼请求为确认奥马冰箱2020年3月9日、2021年1月29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12月2日、2023年8月30日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1)(2)项内容无效。
TCL智家认为,上述章程条款规定“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时,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奥马冰箱董事应当通过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存在效力瑕疵,限制了控股股东的合法权利,不利于奥马冰箱的长远发展。
2025年12月31日,TCL智家收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表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次诉讼影响,TCL智家明确表示,本次诉讼仅针对公司章程中关于非职工代表董事更换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同时,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均认为,本案判决不涉及TCL智家所持奥马冰箱股权或表决权的归属或处分,不会导致TCL智家丧失其持有的奥马冰箱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不影响TCL智家对奥马冰箱的控制权及合并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TCL智家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表示将根据后续上诉及审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要素
具体内容
受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原告
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山市金奥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蔡拾贰、蔡健泉、姚友军、王济云、吴世庆、刘展成、余魏豹、关志华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奥马冰箱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第(1)(2)项内容无效
一审判决结果
驳回TCL智家诉讼请求
上诉权利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公司利润影响
无影响
对控制权影响
不影响TCL智家对奥马冰箱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