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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老人年轻时痛失爱女,花重金买了合葬墓,想着百年后能与女儿相伴长眠。可当

湖北武汉,老人年轻时痛失爱女,花重金买了合葬墓,想着百年后能与女儿相伴长眠。可当初她因悲痛过度,委托亲戚代办了墓地手续,如今跟陵园办理合葬确认时,却被工作人员拒绝!工作人员:“非本人签字”无坟墓使用权! 老人姓陈(化名),如今已是七旬高龄。二十多年前,刚满二十岁的女儿突发重病离世,这个打击让她几乎垮掉。那些日子,她整日以泪洗面,连下床的力气都没有,更别说处理女儿的后事。远房侄子见状主动提出帮忙,说会把合葬墓的手续办得妥妥当当,让她百年后能安心陪着女儿。陈老人当时满心感激,将积攒半生的积蓄都拿了出来,拜托侄子挑选合适的墓位,签订购墓合同。她甚至没仔细看合同内容,只记得侄子说“都按你的意思来”,便又沉浸在丧女之痛中。 这二十多年里,陈老人每年都会独自去陵园看望女儿,擦拭墓碑、摆放鲜花,对着墓碑絮絮叨叨说上半天心里话。合葬墓成了她活下去的精神寄托,想到百年后能不再与女儿分离,她就觉得生活还有盼头。随着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不如从前,她想着提前把合葬确认手续办了,省得日后麻烦,可没想到,陵园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浇灭了她所有的期待。 “合同上不是你本人签字,我们不能确认你有使用权。”工作人员的语气很坚决,拿出陵园的内部规定给她看。陈老人急得直掉眼泪,反复解释当年的情况,甚至拿出了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那笔购墓款是从她的账户直接转到陵园账户的。可工作人员依旧坚持,说必须由当年签字的经办人亲自来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破例。 陈老人试着联系那位侄子,可对方早已搬离武汉,多年没有联系,电话也成了空号。她又一次次跑到陵园沟通,每次都被同样的理由拒绝,来回奔波让她身心俱疲。“我只是想和女儿葬在一起,这有错吗?”老人坐在墓碑前,看着女儿的照片,声音哽咽。 其实,陈老人的遭遇并非个例。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同样是委托亲属代签购墓合同,事后陵园以“非本人签字”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法院判决逝者家属享有合墓使用权。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陵园的内部规则不能对抗公序良俗,委托代签若能证明是真实意愿,合同就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签行为只要有合法授权、事后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就与本人亲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陈老人保留的转账记录、多年来的祭扫凭证,都是证明她是实质权利人的有力证据。 陵园强调“本人签字”,初衷或许是为了确认墓位权属、避免纠纷,这一点可以理解。但《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死者的继承人或受委托的人可以办理丧事相关事宜,并未强制要求购墓合同必须本人亲签。机械执行规定而忽视实际情况,不仅让老人的情感受到伤害,也违背了殡葬服务的人文关怀本质。 办理合葬手续本是为了慰藉逝者家属的情感,却因一纸非本人签字的合同变得如此艰难。对陈老人而言,这笔“重金”买的不只是一块墓地,更是一份跨越生死的牵挂。那些年她沉浸在悲痛中无法亲自签字,是人之常情;亲属代为办理,也是基于合理的委托关系。陵园在面对这类特殊情况时,本该多一些核实渠道,少一些机械教条。 其实,类似情况并非没有解决办法。根据相关规定,亲属关系证明、购墓款支付凭证、委托代办的合理说明,都可以作为权属确认的依据。若原经办人无法联系,家属也可通过向民政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维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支持符合情理的合葬诉求。 殡葬服务的核心是人文关怀,规范管理不能脱离实际情感需求。陈老人的遭遇提醒我们,委托他人办理重要手续时,务必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服务机构也应在坚守合规底线的同时,多一些灵活处置,少一些生硬拒绝,用更人性化的方式回应群众的合理诉求。毕竟,法律与规则守护的,不仅是纸面约定,还有那些藏在细节里的深情与期盼。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