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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 政策护航筑牢2万亿规模发展根基

长江商报消息●长江商报记者李璟

监管再升级,2万亿期货市场迎来多个重要新规。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防范证券期货市场风险。该文件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同日,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刚刚过去的2025年,中国期货市场迎来里程碑式突破,资金总量与客户权益相继突破2万亿元大关,创出历史新高。截至2025年11月末,我国共上市期货期权品种164个,全年新增品种18个;前11个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81.17亿手、成交额675.4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74%和20.19%。

随着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更趋规范,将为规模持续扩容、功能不断增强的中国期货市场筑牢风险防线,护航其高质量发展。

明确列举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

2025年,期货市场资金总量、客户权益先后突破2万亿元,背后是期货品种体系完善、企业避险需求增长、中长期资金入市等因素的综合推动。

监管措施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了规定。试行办法实施十多年来,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试行办法列举的监管措施类型需要进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以规章形式对监管措施实施程序作出规定。

《实施办法》共25条,主要包括监管措施的种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特别程序要求、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及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等内容。

从监管措施的种类看,《实施办法》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其中,对第七项至第十四项措施,包括“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业务活动”“责令股东转让股权”等八类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

为确保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置风险,在特定情形下,不立即采取《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者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的限制;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适用《实施办法》关于事先告知的规定。

总体来看,《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等要求,明确监管措施的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证监会监管的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程序法”定位,主要就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规定。此外,坚持监管措施及时矫正功能,突出效率要求。考虑到实施监管措施目的在于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维护市场秩序,在程序设计上更加体现效率性。

修改完善“当事人承诺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新“国九条”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受理条件,规范办理程序,同日,证监会还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

据了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为一种新型执法手段,有利于严厉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高效赔偿投资者损失,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建立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该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发挥了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各方评价总体上积极正面,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为更好实施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受理条件。此外,经过近年的实践,证监会形成了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的经验,需通过此次修改予以明确。

从《决定》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在完善受理条件方面,《决定》规定有五种情形,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即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在完善办理程序方面,《决定》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

为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提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严肃性,《决定》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有关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做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