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离婚后将女儿丢给父母,一走就是多年,就连女儿结婚都没露面,多年后男子再婚,女儿借了35000元给他交了社保。可现在,男子称自己和再婚妻子生活困难,让失业多年的女儿每个月再给他400元赡养费。 据热度新闻报道,老田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中,他和前妻在1981年生了一个女儿小田。小田6岁时,老田和前妻离婚了。 离婚后,老田将女儿扔给老家的父母,从那以后就消失了,女儿从小到大的吃穿上学,都是父母一力承担,老田没有出过一分钱。 好在小田非常懂事,学习也非常刻苦,专毕业后,小田一边打工赚钱一边读成教专科,靠自己完成了学业。 参加工作后,小田每天认真完成工作,照顾爷爷奶奶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并且,还在爷爷奶奶的见证下成立了自己的家庭。 可哪怕小田结婚,老田也没有露面。 2001年,老田离婚十多年后再婚了,再婚后老田开始露面,并逐渐和小田有了联系。 但是,因为父女分别已久,小田和老田并没有多少感情。 2014年小田失业了,家里有孩子要养,小田的婆婆身体也不好,丈夫挣钱又有限,小田只能打零工补贴家用。 2019年,老田年纪越来越大,小田想着,如果父亲以后有退休工资,她的负担也能小一点,于是,小田借钱给老田补了35000元的社保。 不久老田退休了,因为小田给他及时补缴了社保,他能一个月领1500元的退休金。后来,小田又分三次给老田拿了3000元让他去看病。 可老田并不满足,因为他的再婚妻子没有工作,他一个月1500元的退休金不够养活两个人。 于是,2025年3月,老田将小田起诉了,称自己生活困难,要求小田每个月再额外给400元的赡养费。 小田气愤万分,她没固定工作,有一个念初中的儿子,还有一个双肾衰竭,要靠药物养着的婆婆,根本拿不出多余的钱,父亲这么做,不是要逼死她吗? 老田在小田成长过程中未承担抚养责任,现在却让失业且生活困难的小田赡养。 问题来了,父母不抚养孩子,孩子能否不赡养父母? 答案是不能,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进一步表明,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并非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没有尽到抚养责任,但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成年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从法理角度来讲,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是一种客观事实,不能因父母未尽抚养责任而被切断。 本案中的老田,虽然在小田成长过程中消失多年,且未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能成为小田拒绝赡养他的理由。 那么,如果子女生活困难,是否还需要赡养老人呢? 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赡养义务的履行应考虑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 虽然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子女自身经济条件差,连维持基本生活都存在困难,要求其承担过高的赡养费用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本案中,小田失业多年,靠打零工补贴家用,家里经济负担沉重,而老田因为小田给他补缴了社保,每月有1500元的退休金。 最终,因为小田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收入,一审对小田的主张不予采信。 依据2024年武汉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400元赡养费标准,并未超出普通居民负担能力。 因此,一审支持了老田的诉讼请求,判小田每个月向老田支付400元赡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