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以下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经多次通知未前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一、违法驾驶人及相关信息


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156号)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材料(需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三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三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2月31日
[内容审核:孙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