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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反转了!上海,女子用水冲阳台,水落到楼下邻居家,面对邻居质问,女子冷言冷语。

终于反转了!上海,女子用水冲阳台,水落到楼下邻居家,面对邻居质问,女子冷言冷语。邻居一气之下,踹开女子家防盗门闯进屋内,将女子一顿猛揍。女子丈夫从厨房跑出来,将邻居拉开,邻居再次扑上去踢踹女子,女子慌乱中抓起菜刀朝邻居乱挥,砍伤了邻居头部,经鉴定为轻伤2级,女子因故意伤害罪被批捕。检察官坚持,法不能向不法止步,案件终于迎来大反转!  徐某某家住某小区2楼,和1楼邻居康某,因琐事一直有矛盾,两家积怨颇深。 2024年3月的一天下午,徐某某在阳台用水冲洗窗台的灰尘。 有些水飞溅到了1楼康某家的阳台,当时康某正在阳台干活,他一抬头正好看到。 康某冲她嚷:你把水弄到我家了! 徐某却认为这是很难避免的事,回了一句:水往低处流,你就当下雨好了,说完回身进屋了。 康某认为徐某某不讲理,想起多年来两家的积怨,他一时按捺不住,气冲冲的跑到2楼。 徐某某家的防盗门紧关着,康某正在气头上,不管不顾,也懒得敲门,一脚就把防盗门踹开冲了进去。 当时徐某某正在沙发上休息,还没明白咋回事,就被康某摁在沙发上一顿胖揍。 康某下手极重,专门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和后背,徐某某又惊又痛,大喊:打人了,救命啊! 徐某某的丈夫李某正在厨房切菜,听见妻子喊叫,不知发生了什么。 他慌手慌脚的从厨房跑出来,手里的菜刀都没来得及放下。 他用尽全身的力气,才把打人的康某拉开,没成想康某挣脱开,再次扑向徐某某。 慌乱中,徐某某随手抓起茶几上的东西,朝他胡乱的挥去。 康某突然一声惨叫,手捂着额头,血顺着他的手指缝流下来,随后康某抱着头跑了。 徐某某这才发现手里拿的是一把菜刀。 原来她丈夫拿着菜刀跑出来拉架,随手把菜刀放在了茶几上。 他只顾着拉扯殴打妻子的康某,完全忘了刀放在哪里。 徐某某见康某再次扑过来对着她踢踹,当时也不是故意去拿菜刀。 只是随手拿起来,直到伤了人才明白过来。 事后,康某经鉴定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2级。 徐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4年4月25日,康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天。 而徐某某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批捕。 徐某某不能理解:康某是私闯民宅打人,我只是想保护自己,我是受害者,为什么被抓? 检察官查看资料后发现,这起案件并不复杂。 两家邻居一直有积怨,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徐某某持刀伤人致康某轻伤。 该案有康某的陈述,徐某某也供认了自己挥刀伤人的过程。 表面看这就是一起故意伤害罪。 但他们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因为双方在当时的场合下,很可能会记不住,或者记不清某些行为的细节。 因为徐某某家没有监控,楼道有公共监控,也只能提取到一部分画面。 好在监控录下了发生时的室内录音,从最初的踹门声,徐某某的尖叫声,和其丈夫李某的呵斥康某“住手”的声音。 之后,是徐某某再次惊呼:打人了。最后的画面是康某捂着头离开。 检察官就是通过反复研判这段录音后,得出了结论。 据康某称,当时自己已经被李某拉开,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徐某某又挥刀砍向自己。 徐某某也因此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但检察官认为,假如康某被拉开后离开,徐某某为何会再次发出惊呼? 事后也证明了,康某被李某拉开后并未离开,而是再次扑过去殴打徐某某,徐某某因受到殴打而惊呼。 徐某某因再次受到伤害而逼生的反抗,应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侵害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且必须客观存在,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检察官重新梳理证据链,最终还原了案发时的一幕。 现场李某奋力将康某拉开后,康某并没有离开或停止殴打行为,而是继续踢踹徐某某。 徐某某在面临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处于弱势,她的行为可初步认定为防卫行为。 但徐某某又确实持刀砍伤康某头部,那么是否判定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正在进行行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康某的伤情,被定为轻伤2级,属于造成损害,但未过当。 而徐某某的伤却是遍布全身,虽为轻微伤,但可以看出,她遭受的是,持续的不法侵害。 而最关键的是,康某私闯民宅后的殴打行为,具有更大的现实危险。 如果徐某某当时是一个人在家,发生严重危险的可能更大。 最终,检方经过审议后认为,徐某某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对她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赵哥的法律观,明辨是非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