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12月29日,省人社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镇江市区及丹阳、句容、扬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标准:从2490元调整为2660元,上涨1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4元调整为25元,上涨1元/小时。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张雯记者杨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