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荆州市人社局获悉
根据湖北省政府统一部署
自2025年12月1日起
荆州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荆州市区(含荆州区、沙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30元/月、21.5元/小时;
荆州市所辖县市,比如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70元/月、20元/小时。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湖北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月2400元、2130元、197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应为24元、21.5元、20元。荆州市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别对应执行第二档和第三档标准。此前,荆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市区1950元/月、19.5元/小时;县市1800元/月、18元/小时。
此次调整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照此标准执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收入应不低于此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
荆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次调整有利于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记者王晓艳通讯员张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