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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女子是男女朋友,两人暑假一块同住,男子不顾女友生理期,强行跟女子发生关系,

男子和女子是男女朋友,两人暑假一块同住,男子不顾女友生理期,强行跟女子发生关系,女子报了警,男子因强奸罪获刑3年。男子出狱后,两人复合,一起去江苏昆山打工,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男子情绪激动下,掐住女子脖子,导致悲剧发生。男子母亲:她说起之前的事情,刺激到了情绪激动的儿子,儿子给自己打电话,说做了错事。 据刘某母亲称,2022年7月,自己儿子刘某还在上大学,青春洋溢的他遇到了女子晶晶,晶晶也是大学生。 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学校放暑假后,小情侣如漆似胶,约定暑假一起同住。 可在同住期间,晶晶却突然报警称刘某强奸了自己。 原来,晶晶生理期,身体不适,她明确跟男友表明不愿意在这个时候发生关系,可刘某不顾她的反对,强行跟她发生了关系,她觉得刘某侵犯了她,这才报警。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晶晶和刘某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在她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刘某还强行跟她发生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妇女意愿,构成了强奸罪。 刘某被刑事拘留,可在羁押期间,晶晶或许是因为还爱着刘某,或者是对这段感情还有留恋,她向刘某表达了爱意,并希望刘某不用坐牢。 可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晶晶表达了对刘某的关心和爱意,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刘某不顾女友意愿,强行与她发生关系的事实。 即使双方处于恋爱关系,性行为也需建立在自愿基础上,若女方明确拒绝,男方仍强迫进行性行为,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在恋爱关系中,若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 刘某在女友生理期强行发生关系,尽管晶晶事后表达爱意,但法院仍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25年7月13日,刘某刑满释放,这3年晶晶也没有找其他人,而是一直在等他。 刘某出来没多久,两人复合,一起前往江苏昆山打工,重新开始他们的新生活。 本以为经历了这么多波折,两人会更加珍惜彼此,好好生活。 可没想到,悲剧再次降临。 2025年10月15日,刘某的母亲接到了儿子的电话。 电话那头,刘某声音颤抖,说自己和女友晶晶发生了争吵,争吵中,晶晶提到了之前刘某对她所做的事情,刺激到了他,导致他情绪失控,在愤怒和冲动的驱使下,他掐住晶晶的颈部,导致晶晶窒息死亡。 刘某冷静下来后,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于是打电话给母亲,让母亲报警。 案发后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因为一时冲动,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若刘某这次属于故意犯罪,构成累犯的,还会被从重处罚。 刘某和晶晶的悲剧让人唏嘘不已,有人说可能晶晶当初告同居男友强奸是一时气急,因对方不尊重自己,可能并不想他进去。 可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一旦立案,女方通常是没有权利撤诉的,案件的追诉权由‌司法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而非由被害人单方面决定。 事后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法院可能会在量刑阶段作为酌情减轻处罚的因素考虑。 也有人看不懂晶晶的操作,既然已经把男友送进去了,两人之间的感情有了裂痕,那就分手,不再联系就好了,为什么还要在男子出来后,跟对方在一起,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 刘某和晶晶的遭遇,确实让人惋惜,刘某因不尊重女友的意愿,强行跟女友发生关系,获刑3年,出狱后,两人复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导致悲剧发生。 男女恋爱,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遇到矛盾和冲突,一定要保持冷静,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要冲动行事,否则是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

评论列表

kent
kent 4
2025-12-29 15:58
生理期还要做这事,男的不是一般的自私,这么自私的男人,女人还再一次接受他,女人的脑袋在想啥?

天宇 回复 12-29 17:00
给的多呀

用户98xxx43 回复 12-29 18:41
在想怎么才能死的快[滑稽笑]

言普言京
言普言京 2
2025-12-29 22:27
在作死与该死之间,他们选择了蠢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