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民间借贷为由的案件,经审查,案件背后的赌债真相浮出水面,最终,法院给出明确答案: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其借款1.5万元,并提供了其与张某之间的电话录音。录音中,张某自认欠李某借款1万元,并在通话过程中承诺会尽快还款。案件一审时,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法官庭后询问,张某虽认可该录音确系其与李某之间的通话,但抗辩称电话录音是在胁迫情况下形成,故不认可通话内容。一审判决张某返还借款1万元,张某不服,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
石嘴山中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多次为张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并抽取“份子钱”,提供兑换现金、跑腿服务。案涉款项系李某明知张某用于赌博的情况下提供给张某的赌资。
法官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且为张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帮助兑换现金,客观上为张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该资金在李某向张某提供之时已经属于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李某向张某提供赌博资金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通过诉讼主张返还案涉款项,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与司法价值功能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