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保险公司输了!”男子长期坚持购买保险,患癌后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原位癌不属恶性肿瘤,不赔!”网友:投保时啥都赔,出险时,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简直颠覆了三观! 张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深知自己肩负着家庭的经济重任。他心里一直琢磨着,万一自己有个三长两短,家里可怎么办? 于是,他坚持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其中就包含了重大疾病保险。 这么多年来,张某从未申请过理赔,即便如此,他也一直按时缴费,从未间断,就盼着这份保险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大作用。 时间来到2024年11月,张某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心里隐隐有种不祥的预感。他赶紧去医院检查,这一查,犹如晴天霹雳——他被诊断为“原位癌”。 医生建议他尽快进行手术摘除,张某不敢耽搁,立刻按照医嘱住院,并接受了肺恶性肿瘤手术。 出院后,张某心里还庆幸自己当初有先见之明,购买了保险。 于是,他满心欢喜地拿着住院的相关资料,前往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他满心期待着,这份保险能给他和家人带来一些经济上的安慰。 然而,现实却给了他沉重的一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冷冰冰地告诉他,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所以不予赔付。 张某听后,整个人都懵了。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明明信誓旦旦地跟他说,重大疾病可以赔偿,癌症也在赔付范围内。现在自己得了癌症,却又不赔偿了,这原位癌难道就不是癌吗? 张某越想越气,觉得保险公司这是在耍无赖。于是,他一咬牙,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他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他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所患的疾病并不属于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理赔范围。合同条款中对恶性肿瘤有着明确的约定:“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肿瘤属于原位肿瘤,并非他们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而且,对于该项约定,他们已经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保险条款内容涉及专业术语和复杂概念,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应当达到让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事项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的程度。 对于一般人而言,原位癌的范围和疾病类型,如果不经过专业解说或者专门查询,根本无法具体理解。而保险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免责事项中所涉及的原位癌术语,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所以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据此,一审法院果断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哪能甘心吃这个败仗,不服一审判决,立刻提起了上诉。可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理,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说,原位癌就是恶性肿瘤,这个没得争论。原位癌属于最轻的恶性肿瘤,手术即可。但保险公司不能因为病人不幸中的万幸得的是原位癌就不赔付,这属于不要脸和没人性! 也有网友说,保险公司利用老百姓对专业术语的不懂,其相关条款具有隐蔽性、欺骗性,法院的判决是良心的判决。 还有网友说,我只问个问题,有多少人买重疾险时保险公司有跟你说过那些癌症是不赔的? 保险本应是人们在面对风险时的一把保护伞,是传递温暖与保障的桥梁。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却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专业术语的壁垒,在条款上玩文字游戏,设置各种陷阱,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头雾水,在理赔时又处处碰壁。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保险行业的信誉和形象。保险行业若想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就必须摒弃这种短视和逐利的行为,回归保障的本质,以诚信和专业服务消费者,否则,终将被市场所淘汰,被消费者所唾弃! 来源:安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