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19岁男子和一女子一起出去喝酒,凌晨三点,男子送女子回家,当两人进入女子家所在的居民楼楼道时,男子心生歹念欲性侵女子,尽管女子大声呼救,甚至还一直在哭泣,但男子却没有停止性侵。男子得逞离开后,女子立马报了警。而最后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魏某只有19岁,因为成绩不好很早就踏上了社会,他到处碰壁,怎么也找不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他非常失落,渐渐地就迷上了喝酒,感觉只有喝了酒,才能把所有的烦恼都抛到脑后。 后来他认识了女子袁某,也许是年龄相仿的缘故,两人非常谈得来,虽然两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男女朋友,但魏某很喜欢和袁某一起喝酒聊天。 2025年6月9日,两人又相约一起去酒吧喝酒,喝着喝着不知不觉已到了凌晨三点,袁某说太晚了想回家睡觉,于是魏某就叫来出租车送袁某回家。 在出租车上,魏某和袁某挨得很近,两人下车后,魏某对袁某就开始有点想入非非了,后来,当两人来到袁某家所在的居民楼楼道时,魏某再也按捺不住心中的冲动,他用力把袁某拉入怀中,开始对她动手动脚起来。 袁某害怕极了,她用尽全力不停地反抗着,可她毕竟是女人,魏某长得人高马大的,她哪是他的对手,无奈,慌乱中的袁某只能大声呼救起来。 可此刻居民们睡得正香,又怎能听到她的呼救声?袁某绝望地哭泣着,她是那样无助,但魏某并未因此停止对她的侵害。 不知过了多久,得逞后的魏某便急匆匆离开了,袁某来不及回家就赶紧拿出手机报了警。 民警随即对魏某进行电话传唤,冷静下来的魏某也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他来不及细想,就主动投了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魏某只有19岁就犯了这种事,家人非常痛心,他们希望魏某能改过自新,只要袁某能原谅魏某,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他们都愿意。 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魏某家人给了袁某10万元的赔偿,袁某也对魏某出具了谅解书。 近日,此案一审已宣判,魏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此判决引来热议,有人认为,居民楼楼道属于公共场所,而魏某却胆大妄为,居然在公共场所对魏某实施性侵,其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那么,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魏某在楼道欲性侵袁某,遭到袁某极力反对,但不管袁某大声呼救,还是不停哭泣,魏某始终无动于衷,他使用暴力手段对袁某实施了侵犯,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而居民楼楼道虽属于公共区域,但事发时楼道内并没有其他人,所以魏某并未当众对袁某实施性侵,且其行为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如果没有从宽情节,对魏某的量刑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 2、由于魏某接到民警的传唤电话后,主动投了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而案发后魏某家人又赔偿了袁某10万元,并取得了袁某的谅解,再加上魏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酌情对魏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魏某只有19岁,且有悔罪表现,为了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最后一审判决魏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那么,你认为一审的判决是否合理呢? 素材来源:法治进行时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