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名男子心脏不好,医生建议他做支架,并且说多做一根多活十年,建议他做六根。男子一听害怕了,便回家和家人协商,可是医生却着急了,在三个月之内给他打了七通电话,催他赶紧去做。最后男子做完手术,却不幸离世了。家属便怀疑医生此举另有企图,一次做那么多根支架,身体哪里能受得了吗?认为男子的去世与医院有直接关系。可院方却说,他们打七通电话,那也是正常的回访,也是对病人的一种关心,并不像家属说的那样有企图。 42岁的男子最近老是胸口闷,不舒服,家属让他去检查一下,看看到底是哪里出问题了。 可是男子偏不去,说:“我才42岁,有什么问题?你看我年轻力壮的,肯定就是睡眠不好,等自己休息好了,自然就好了。” 可是男子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还是不见好,因此才不得不听从家属的意见去医院检查。 这一检查还真找出了毛病,医生说男子的心脏有点问题,必须要搭桥,并且还叮嘱,出现这样的问题,还要多搭几根。 男子害怕了,自己家境也不殷实呀,还要多搭几根,那要多少钱呀?另外,自己的心脏有那么脆弱吗?怎么还到处都是问题?要是搭了这些,反倒让自己的心脏不适应,该怎么办呀? 他正在踌躇的时候,医生给他吃了定心丸,说:“我们的医疗质量和医术你就放心,并且你必须得搭六根,少一根都不行。”还强调:“你多搭一根就能多活十年。” 虽然说能够多活几年,但是男子还是害怕,毕竟那可是在心脏上做手术呀,不能够轻而易举、简简单单地就做出决定。 男子便告诉医生,说自己还得回家和家属商量,毕竟钱还是大家在凑,不能不听从他们的建议。 回去后,家人也觉得有点夸张,怎么还要做六根呢?实在是闻所未闻呀,因此一直在多方咨询,看看到底该怎么办。 在这期间,家属没有闲着,医生这边也没有闲着,接连给男子打电话,让他赶紧去做,不然迟了,可能就不是现在这样的解决方案了。 男子还是迟迟不敢去,那毕竟是六根呀,除了费用之外,他还得考虑自己的身体到底受得了受不了,还要考虑这个桥搭了后能管多少年,因为费用太高,他确实有些打退堂鼓。 家属在外面咨询的结果也不乐观,又听说医生打电话催他赶紧去做,最后家属也咬咬牙,说:“既然现在能够治疗,那也算是好事,那就去做呗,不管它能管多少年,不管搭多少根,我们都做。” 男子非常感动家属对他的支持,他也轻装上阵,在三个月内接到院方七通电话后,他决定去医院做搭桥手术了。 可是这一上手术台就再也没有下来,居然离世了,家属们抱有的希望又被破灭,而且是永久的破灭。 42岁就这样离世了,他怎么也没有想到是如此悲惨的结局。他想到最多的可能就是身体有排斥反应,或者说这个搭桥后过个20年、30年还得再做手术,再花费金钱,也就是这一方面的顾虑。 他怎么也没想到会以这样的结局结束自己的生命。 家属更是悲痛不已,看着进去的时候还好好的,出来就天人永隔。他们斥责医生:“你们口口声声说是安全的,口口声声说做一根就多活十年,而现在弄了六根,直接人没了,这是你们技术的问题,也是你们另有企图,把人给折腾没的。” 所以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可院方却说:“我们走的是正规流程,至于你们说的搭那么多根,那也是因为男子的心脏本就存在多处病变。你们说我们另有企图,这三个月给你们打七通电话,那也是我们服务优异,是为患者回访所做出的基本流程。” 事情还在进一步协商当中,双方都互不相让。反正男子的家属就是一句话:必须赔偿,必须给个说法,要为男子讨回公道。 1、 本案中家属主张医院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该主张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判断医院是否需要担责,核心看两点:一是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比如六根搭桥的方案是否必要、手术操作是否合规);二是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两点都需要医疗损害鉴定来确认。 2、 医生声称“多搭一根多活十年”并催促手术的行为,可能涉及违反知情同意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生的表述缺乏科学依据,且未明确告知手术潜在的高风险,可能导致患者及家属对手术效果产生误判,若能证明这一点,医院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荆楚网2025-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