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世道?广西柳州,俩男子在一个市场做生意,这天,俩人因琐事吵了起来,其中一人先出手,给了对方一拳,被打之人也不惯着,直接一个过肩摔还了回去,并按住其头部用力撞向地面,万万没想到,事后先动手的仅被罚款100,还手的却被行拘3天,被拘者满腹委屈,认为是对方打人在先,他只是正当防卫,他诉至法院,想讨个公道,然而,法院判决更让他心凉。 2024年4月的某个上午,一菜市场里突然炸开了争吵声。 隔壁摊位的赵某和钱某脸红脖子粗地对峙着,起因不过是赵某把顾客停在钱某铺子前的购物推车推到了角落。 钱某觉得赵某故意刁难,怒气上头推倒了赵某摊位上几箱货品。 哗啦一声,纸箱落地,两个人的火气像浇了油似的往上蹿。 你找死!钱某猛地挥出一拳砸向赵某面门。赵某下意识抬手挡了下,踉跄着退了两步。 市场里的人都屏住了呼吸,只见钱某没再追打,攥着拳头站在原地喘粗气。 然而,谁也没想到,退后的赵某猛地扑回来抓住钱某胳膊,一个过肩摔把他狠狠撂在水泥地上。 接着,赵某膝盖死死压住钱某后背,左手揪着头发就往地上撞。 咚!咚!咚!脑袋砸地的闷响吓得围观群众大气不敢喘一下。直到钱某拼命挣扎嘶喊,赵某才喘着粗气松了手。 后来钱某报了警。经诊断,他构成轻微伤。两人被双双请进了派出所。 民警看完现场监控,也是百般无奈。 一个推货挑衅,一个挥拳打人,最后还来个锁头撞地,这俩人当菜市场是拳击台呢? 调解室里,钱某捂着脑袋要5000医药费,赵某却说,明明是你先动的手!我凭啥赔这么多钱? 由于赔偿金额一直谈不妥,所以调解失败了。 那之后,处罚下来了。赵某行政拘留3天,钱某罚款100元。 街坊们对此议论纷纷,先动手的拘留,还手的罚钱?这账怎么算的? 赵某也是满肚子委屈,他认为是钱某动手在先,自己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是殴打他人的性质。 既然对方先打的他,那他还手不是天经地义?凭什么就拘他? 赵某咽不下这口气,直接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那是事后才知道的情况。事中谁能保证先动手的不会再动手?谁能保证先动手不会觉得手打没劲找件凶器再干?不能要求还手者冷静判断事件的发展结果,让对方丧失进攻能力本身无可厚非。所以,先动手的一定是负主要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钱某先动手击打赵某面部,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第43条的处罚要件。 但因其行为仅造成赵某轻微伤且未持续攻击,公安认定其情节较轻,处以罚款100元,符合“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裁量空间。 赵某在钱某停止攻击后,主动实施“抓手摔倒、按压头部撞击地面”的连续暴力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加重情节。 法官审理认为,从推车到摔货,都是你赵某在激化矛盾。虽然是钱某先动的手,但对方停手了,赵某还冲上去摔人,压着头往死里撞。 在法官看来,这不叫防卫,这叫泄愤。 正当防卫得是对方不停手的生死关头,人家拳头都放下了,你再下死手打人,那就是你的不对。 克制非懦弱,退让非无能。当拳头失去威胁时,继续攻击便是施暴。 所以,法院认定其行为超出正当防卫范畴,属于主动施暴,故处以行政拘留3日。 最终,法官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钱某和赵某的纠纷,说到底就是小摩擦升级成大麻烦的典型例子。 赵某先动歪心思,把顾客推车推远,这本来就是找茬儿。钱某气不过推倒货物,火上浇油,接着钱某打了赵某一拳,赵某躲开后,按理说这事儿到这儿就该刹车了。 毕竟钱某没再追着打,赵某也退了两步。 可赵某吃亏就吃亏在,他反过来把对方撂倒还往地上撞头,这操作直接从“挨打”变成“打人”,性质彻底变了。 法院看来,正当防卫不是“你打我一下,我必须打回去”,得看对方是不是还在持续攻击。 钱某收拳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赵某再动手就是故意伤害,就不能算自卫。 反观钱某,虽然先动手,但只打了那一拳,没造成严重后果,罚款100元也算量罚适当。 所以说,遇到矛盾先别急着动手,哪怕对方先挑衅,也得控制住自己。就像赵某,本来占理的事儿,因为没忍住火气,最后自己进了拘留所,钱某也赔了钱,双方都没落好。 再说了,现在监控遍地都是,谁对谁错一调录像就清楚,想靠动手占便宜,最后只会吃大亏。 说白了,处理纠纷得讲个度。别人欺负你,该报警报警,该躲开躲开,别学赵某那样以暴制暴。 否则本来有理也变没理,还得受法律处罚,多不划算?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