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日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一60后男子陈某某在分手后,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前女友,开庭前,竟持刀在法院门口捅刺女方致重伤二级。一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陈某某出生于1966年,小芳(化名)出生于1992年。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小芳相识并成为男女朋友。2025年5月,小芳与陈某某分手并删除陈某某所有联系方式。
判决书截图。
同年6月9日,陈某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向云阳县人民法院南溪法庭起诉小芳,南溪法庭立案后通知二人于2025年7月8日下午开庭。
2025年7月8日13时许,陈某某携带两把水果刀、一把唐横刀驾车至云阳县南溪法庭对面停车场,并在车内等待小芳。同日14时许,小芳到达南溪法庭门口后,陈某某随即手持水果刀冲向小芳,对小芳左侧胸部连续捅刺。
小芳同行亲朋立即上前将陈某某制服并报警,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小芳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小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两人相识后,陈某某强行要发展男女朋友关系。陈某某离婚后,2019年与自己到浙江温州进厂打工,期间多次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小芳要求追究陈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160909.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1069.80元。
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