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近日报道,辽宁大连,女子花127万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入住10年后,房子突然被查封了,女子这才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女子提出异议:自己买房在先,开发商抵押在后,这套房子是自己的。法院中止对女子的房屋进行拍卖,银行不服,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继续拍卖女子的房子,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15年7月,孙女士攥着攒了大半辈子的127万元,在大连高新园区某小区签下《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时的她满心欢喜,全款付清、拿到发票、收房入住,以为从此有了安稳的家。 可谁也没想到,平静的生活下藏着一颗定时炸弹。 2016年12月,开发商为周转资金,将包括孙女士房屋在内的61套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贷了3亿元。 这些房子中,有的已卖给业主,有的还在售楼处挂着“热销”招牌,但开发商只想着“先把钱弄到手”。 孙女士对此毫不知情,依旧每天进出家门,直到2024年12月法院贴出查封公告。 这时候,她才知道自己住了十年的房子,在法律上还是“开发商的财产”。 “房子在开发商名下,抵押合法有效,还不上钱就得拍卖!”银行的理由听起来“天经地义”。 在他们看来,房产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权利人,买房人没办房产证,就不算“真正的主人”。 孙女士却觉得荒唐:“我钱全交了,住了十年,发票合同都在,这房子就是我的!开发商瞒着我抵押,凭什么让我买单?” 更关键的是,孙女士的房子是全家唯一住房,一旦拍卖,她和丈夫、孩子将无处可去。 事情闹到法院后,孙女士的律师搬出了两部“尚方宝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这两份文件明确了“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的三要件。 其一,查封前已签合法合同。 孙女士2015年7月签合同,法院2024年12月查封,时间线清晰。 其二,查封前已付全款。 127万元全款发票、银行流水俱全,不存在“分期付款未结清”。 其三,所购房屋用于居住。 孙女士一家在此居住十年,是该小区唯一住房,符合“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的核心条件。 法院据此认定,孙女士的权利属于“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而银行的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当生存权与担保物权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 更值得深思的是银行的“不专业”。 作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银行在抵押前本应核查房屋状态。 是否已售出?是否存在查封? 但开发商用“61套商品房”的“大单”蒙混过关,银行仅核对了“开发商名下房产”的表面信息,未实地走访或查询销售记录。 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审核,本质上是将风险转嫁给了买房人。 而孙女士的幸运,在于她“较真”了。 发现房子被查封后,她立刻找律师、查法条、收集证据,在法院中止拍卖后,又坚持应诉到底。 但对更多买房人来说,这样的“较真”成本太高。 可这正是制度需要“兜底”的地方。 2025年12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下来了,驳回银行诉讼请求,解除对孙女士房屋的查封。 法院认定“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孙女士可以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里。 这场历时一年的官司,让她明白: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保护普通人的“盾牌”。 但对整个楼市来说,这场风波敲响了警钟。 开发商若总想着“空手套白狼”,用已售房抵押融资,终会失去信任。 银行若只顾“赚利息”,忽视审核义务,终会自食其果。 而买房人更要记住,签合同、付房款后,务必及时查询不动产登记状态。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时代已过,现在的“货”得看“登记簿”才算数。 这世上最朴素的愿望,不过是“有瓦遮头,有家可归”。 孙女士的胜诉,不仅是她个人的胜利,更是法律对“民生底线”的坚守。 毕竟,守护好每个家庭的“安稳”,才是社会最大的“进步”。 主要信源:(半岛晨报——127万余元全款购房却险遭拍卖 开发商抵押已售房!法院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