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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男子因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问题,多次进行信访。当地干部进行阻拦时,男子表

安徽滁州,男子因养殖场关停拆除补偿问题,多次进行信访。当地干部进行阻拦时,男子表示除非报销前三次信访的车费4300元,否则会继续信访。谁曾想,男子收到钱后,却被扣上了寻衅滋事的罪名。虽然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免除了刑事处罚,但男子不服,认为自己应当无罪。(来源:华商报) 据悉,周先生在2014年4月份投资搞了个牧业公司,然后选了一块地养羊。谁知在2016年11月份,县里下了通知,说周先生的羊场在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以必须拆除。 周先生认为拆迁可以,但必须给足补偿。周先生找人评估过,这个场子至少值276万多元。 但农业局觉得这个估价虚高,他们找鉴定机构评估的费用比276万元低得多。 由于补偿价格始终谈不拢,而当地有关部门又催得紧,周先生只能选择走信访这条路,他从县里跑到省里,最后还去了北京进行了3次信访。 2022年1月20日,那天周先生买了去北京的车票,准备第四次信访,结果被镇干部李某给拦住了。 周先生表示,可以不去北京信访,但之前三次去北京信访的钱必须给报销了。 李某为了不让周先生继续信访,当场通过微信转账给周先生转了4300元。周先生收钱后,的确没有继续信访了。 可谁知到了2023年6月份,这4300元却成了罪证。警方以周先生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后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写道:“周先生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周先生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枉,自己去北京信访本来就是被政府部门给逼的,那政府部门既然不让继续信访,自然应该报销这些路费。 公诉机关认为,周先生自己选择了去北京信访,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上也并未规定,对于信访群众的路费需要报销。 也就是说,周先生找李某报销路费一事,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当时周先生是以报销路费就不信访作为条件威胁李某,所以周先生的行为符合强拿硬要的条件。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本案中,周先生强拿硬要了4300元,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律师表示,周先生之所以上北京信访,都是因为县级、市级和省级不受理,实在没办法才上北京信访,这不是周先生的错,是各级信访部门的问题。 其次,周先生当初向李某要钱时只是随口一说,谁知李某真的给了。如果李某认为周先生强拿硬要,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才符合常理,可这事直到一年后才处理,这明显不合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18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周先生是无罪的。 可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周先生存在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且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 只不过,鉴于周先生是初犯、偶犯,且危害不大,所以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从这点来看,周先生的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是已经确定的,只不过不用刑事处罚而已。 也就是说,周先生还是一个有罪之人,这个犯罪记录会一直跟着周先生的档案,有可能会影响周先生子孙后代的政审问题,这周先生当然不干了。 其实,当初那些信访部门不受理周先生的情况,对于因信访产生的路费,周先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要求各信访部门承担路费,这是合法且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方式。 如果法院不支持那也就算了,毕竟法律上的确没有这项规定,但这种情况就不至于发展成为周先生被判刑的地步。 目前,周先生已表示将继续申诉,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结果还真不太好说。 最后,信访的确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信访的过程必须合理合法。同时,受理信访的部门也应当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而不是刁难信访者。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