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川,34岁女教师回家途中被撞身亡,肇事男子因醉驾被判犯交通肇事罪,获刑两年六个月。女教师家属认为,男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庭审的过程中,均未提及其车辆超速的事实,于是便提出了抗诉申请,但却被检察院驳回了,理由是:车辆的车速状况并不影响对男子的定罪和量刑。而男子则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徐女士是一名教师,今年34岁,2025年9月8日,她10个月大的孩子去打预防针,回家后发现有点发烧。 徐女士得知此事后非常担心,所以下午的时候她就请了假,想回家看看孩子,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她再也没有见到孩子。 当时,徐女士正走在人行道上,走着走着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轿车挡住了去路,于是她就走下马路绕行。 就在她再次想走上人行道的时候,身后不远处有一辆小轿车疾驰而来,把她撞了个正着。 不幸的是,徐女士当场就没了呼吸,而事发地离她家的出租屋只有不到200米的距离。 这场飞来横祸,击垮了一个原本幸福的小家庭,然而事后徐女士的家属才了解到,原来肇事司机夏某某那天去朋友家喝了酒,出于侥幸心理,出来时他没有请代驾,当车子开到事发地时,又正好压到了路缘石,这才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徐女士。 当时夏某某见出了人命也吓得不轻,他知道自己闯了大祸,就赶紧报了警,并待在原地等待交警到来。 后经鉴定,事发时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7.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为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5年12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夏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事发后夏某某主动报了案,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到案后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于自首,故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最后,一审判决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徐女士家属提出了质疑,认为两年六个月的刑期判得有点轻了。 首先,事发地附近正好有一所学校,夏某某在放学时间段醉酒驾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出,事发时车速很快,涉嫌超速,而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庭审的过程中,却并未提及车辆的速度状况。 于是,一审判决后,徐女士家属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没想到却被驳回了,因为检察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夏某某醉酒驾驶导致,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其罪行,而案发时肇事车辆的车速状况,并不影响对夏某某的定罪量刑。 然而,夏某某却仍然不服判决,他提起了上诉,徐女士家属也表示会把意见书递交给二审法院。 1、一审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夏某某醉酒驾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因此撞上了处于正常行走中的徐女士,并导致其当场死亡,夏某某的行为符合以上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由于事发后夏某某及时报了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也是供认不讳,故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因此,最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此案还有改判的可能吗? 虽然徐女士家属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申请已被驳回,但只要他们能在二审时拿出确凿证据,证明案发时因夏某某严重超速,加大了对徐女士的伤害,且案发时正遇上学校放学,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大了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那么,他们的意见在二审对夏某某量刑时,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从重处罚情节,从而加大对夏某某的处罚力度。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 素材来源:澎湃新闻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