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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一68岁老伯付了800元“超龄费”,才得以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旅行。行程

湖南邵阳,一68岁老伯付了800元“超龄费”,才得以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旅行。行程第四天,老伯从清晨购物爬山到深夜逛夜市,近15小时连轴转。就在酒店大堂电梯前,老伯突感不适,呕吐后晕倒,虽经紧急送医,仍因高血压引发的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不幸离世。事后,老伯的子女认为行程强度与组织方失职是诱因,索赔80万。法院这样判决。   2024年的秋天,68岁的王老伯接到了一通令他颇为心动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他长期购买保险的某保险公司客户经理。   经理热情地介绍,公司为回馈优质客户,特别策划了一次云南西双版纳的旅行活动,风景秀丽,价格优惠。   王老伯虽已年近古稀,但身体还算硬朗,平日里也喜欢走动,听闻此讯,心中跃跃欲试。   然而,经理随后补充的一个条件:“王叔,这次活动主要是面向65岁以下的客户。您今年68了,按照合作旅行社的规定,需要额外缴纳一笔800元的‘超龄管理费’,您看……”   短暂的犹豫后,王老伯心想,不过是多交几百块钱,既然对方收了钱,自然会多照顾些。   于是,王老伯爽快地支付了旅游团费及这笔特殊的“超龄费”,成功报名。   组织这次旅行的,是保险公司与某旅行社,保险公司负责招徕其客户,旅行社则具体提供旅游服务。   2024年10月,王老伯随团抵达了充满热带风情的西双版纳。行程的前三天,在新鲜感的支撑下,他尚且能够跟随大部队。变故发生在旅程的第四天。   这一天的行程表,密密麻麻,堪称“高强度”,早上7点30分,旅行团便已出发。   上午,他们被带往一个大型商场进行购物。午后,未作充分休整,团队又前往一处景点爬山观景。傍晚,参加了具有民族特色的篝火晚会。夜色渐深后,行程仍未结束,团队又涌入热闹的夜市游览。   直至夜晚10点20分左右,王老伯才拖着疲惫的身躯,跟随着队伍回到下榻的酒店。   此时的他,已持续活动了近15个小时。   在酒店大堂等待电梯时,王老伯突然感到极度不适,随即呕吐并晕倒在地。同行的团友和导游见状大惊,立刻呼叫急救。   王老伯被火速送往当地医院抢救。   遗憾的是,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王老伯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不幸离世。   处理完后事,王老伯的子女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在庭审中,面对指控,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倍感委屈,提出了自己的抗辩:   第一,王老伯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患有的高血压等疾病急性发作,属于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意外。   第二,事发后,现场工作人员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协助送医,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第三,旅行行程是预先安排且向全体团员公示的,王老伯在途中并未提出身体不适或要求休息,其死亡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组织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对方提出的80万元赔偿金额,计算标准过高。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指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服务机构,依法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必要的风险提示和应急救助。   尤其关键的是,旅行社对65岁以上游客收取了“超龄费”。这笔费用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对价”,意味着旅行社承认高龄游客可能带来更高的管理风险和服务需求,因此其负有的保障义务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然而,旅行社在事发当日的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客观上加重了老年游客的身体负担,也未履行必要安全告知、警示等义务。   法院认为,旅行社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25% 的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是活动的策划和组织者,其明知王老伯已68岁,却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任何询问摸底,也未证明其向王老伯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更未对旅行社的相关行程作合理审查。   法院进一步认为,保险公司也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15% 的赔偿责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王老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其未主动告知病史,且在漫长行程中未根据身体感受及时寻求协助,对损害发生负有首要过错,应承担60% 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7.29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37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